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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玉凱:排除既得利益集團干擾是實現分配公正的關鍵
2013年05月24日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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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遏制政府特殊利益,是實現政治體制改革的至要

美國經濟學家道格拉斯•諾斯認為,國家有兩種具體的職能:一是促進社會福利的最大化,二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兩種職能有時是相互矛盾的。根據諾斯的理論,不同的國家側重其中的一種職能,從而使國家區分為三種類型——“中性”的國家、契約的國家和掠奪的國家。在他看來,屬於前兩種類型的是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國家。這類國家能夠有效地提供產權制度安排,平衡各種利益集團的利弊得失。而把自身利益放在第一位的是后一種類型的國家。這類國家以統治者利益最大化為己任,無心提供有效的產權制度安排。在應對各種利益集團博弈的時候,更傾向於捍衛統治者自身的利益。

筆者認為,諾思的理論值得思考。作為國家的行政機構,政府主持國家的日常運轉,需要且應當追求利益。但是,政府所追求的利益不能是自己的和不能單獨成為自己的利益。首先,政府如果有自身的利益,那麼政府的利益究竟是什麼?其次,政府應不應該獨有自身的利益即特殊利益?第三,政府能不能追求自身的特殊利益並使其最大化。對此,筆者的判斷有四:一是政府確有自身的利益,這就是國家的利益。二是當政府利益同國家利益相一致的時候,與人民的整體利益也是一致的。三是政府如果把自身利益異化為不予它者分享的特殊利益,特別是追逐僅僅有利於自身的經濟利益,實際上就是侵害公眾利益。

四是政府如果把自己獨享的特殊利益演變成為既得利益集團,政府乃至國家就走向了民眾的反面。原因有三:第一,不符合政府權力的來源;第二,不符合主權在民的基本理念;第三,承認政府擁有特殊利益並且可以最大化,是對公眾利益的褻瀆。

然而,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不少政府機構謀取自身的特殊利益卻是人們看到的現象。在我國,政府既是國家利益的執行者,又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從理論上說,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存在根本一致性;從實際來看,兩者卻常常表現出沖突。比如,中國目前的國富民窮問題,反映到分配領域,就會形成國家利益同人民利益的沖突。因此,既要看到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的一致,也要看到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的沖突,而且特別需要關注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的沖突。再比如,維持國家利益與提供人民福利的關系。目前,我國維持社會穩定的人員很多,費用很高。根據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披露的數字,2010年,全國的公共安全支出已經高於當年的軍費開支。國家利益給政府追求自身特殊利益,提供了很大的制度空間和政策空間。政府特別容易以維護國家利益為名,行謀求自身特殊利益最大化之實。國家利益也就成為政府侵害群眾利益的借口。因此,政府的行為是否端正、制定的公共政策能否代表公平正義,理所當然地成為人們衡量某個政府好壞的重要尺度,成為社會公眾評價某個政府是否追求自身特殊利益的重要指標。

具體來說,我國一些政府機構存在自身特殊利益的表象和危害是顯而易見的:

第一,政府過度主導經濟生活,導致政府與民爭利。例如,政府招商引資或直接投資,獨自經營城市,獨攬土地的征用與出讓等。現在,政府在城市周邊拿地越來越困難。因為,農民都知道土地能夠增值。而政府之前採取的城市化發展模式,形成了對農民的雙重剝奪:一方面,農村向城市源源不斷地提供廉價勞動力,農民工進城卻沒有得到基本的社會保障;另一方面,城市化變成圈地化。地方政府獨佔土地的增值收益,把農民排斥在外。

政府與民爭利還表現在,政府過多開辦國有企業,國企官員享受高薪待遇。其實,政府主導國有企業,應該將國有企業集中在市場不能企及的公共領域,並且退出競爭性領域。同時,堅決廢除國有企業高管層的高薪制度。對於輪回到國有企業和黨政部門任職的官員,一律不能拿高薪。只是考慮到工作性質,這些高管的工資可以略高於在政府任職的同級官員。並且,總經理必須是公開招聘的職業經理人,其薪酬待遇與國有企業的業績相聯系。政府與民爭利,強化了政府內部的特殊利益傾向,造成權力部門化、部門利益化、部門利益法定化、利益個人化。

第二,政府所支撐的龐大的官員體系,在世界其他國家也是少見的。例如,許多國家已經退休的領導人員不可能擁有專車,就連在職的官員也不可能有那麼多人擁有專車。盡管社會對“三公消費”(公車消費、公款招待、公款出國)早有很多質疑,但這個問題長期不能解決,有些方面至今還是糊涂賬。

第三,政府的公共屬性被自身的特殊利益異化。由於強勢利益集團干擾太多,許多政府機構又過度關注自身利益,扭曲了社會利益格局。2008年,全國壟斷行業就業人群隻佔全國就業人群的8%,卻拿走全國職工工資福利的一半,形成巨大的行業不公。政府自身的特殊利益損害了公共政策的公正,導致政府公信力下降。應該說,近些年,我國發生的許多社會群體性事件,直接或間接地與政府的公共治理不當,甚至與侵害公眾利益有關,值得我們警醒。

針對上述種種問題,深化政府行政體制改革,是革除政府特殊利益,封閉政府權力出軌的必由之路。首先,最重要的就是,破除政府可以擁有自身特殊利益並將之合法化的思維。其次,界定政府、市場和社會的邊界,嚴格限制公共領域的政府行為。從根本上說,政府隻有不超越權力,不漠視權利,不亂作為,才能從根本上有效地遏制政府的違規行為和非法行為。再次,按照上述思路加快政府自身的改革,包括減少行政審批、降低行政成本等。(汪玉凱系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 

(責編:萬鵬、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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