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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玉凱:排除既得利益集團干擾是實現分配公正的關鍵
2013年05月24日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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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除既得利益集團干擾,是實現分配公正的關鍵

經過多年的努力,中央正式出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推進這項改革,除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的政策精神,解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的重要問題,筆者認為,關鍵在於能否破解既得利益集團的阻撓。

所謂“既得利益集團”,是指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利用權力或壟斷獲取巨額利益,並由此形成邊界清晰、相對穩定的群體聚集效應。其主要特征有四:一是具備足夠的權力資源。既得利益集團及其行為常與公權力緊密聯系,權力影響力比較大。二是具備足夠的壟斷能力。有的既得利益集團,本身不可能直接掌握很大的行政權,但能夠背靠權力資源,形成市場或行業的壟斷能力。三是具備滲透政府決策的能力。有些利益集團在某一領域處於主導地位,能夠強力左右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使政府的決策過程或決策結果更加有利於自身利益。四是通過利益關聯,逐步形成群體邊界,進而攫取集團利益。既得利益集團大多是經過“苦心經營”逐步形成的。而一旦形成,就會興風作浪,不斷博弈社會公眾利益。

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既得利益集團的存在和作為產生四種負面效應:一是權力、資本、資源的三者疊加。換句話說,有些既得利益集團,既掌握權力,又掌握資源,還掌握資本。其中,尤以掌握權力為要。有了足夠的公權力,它們就可以侵害公眾利益,攫取更多的資源和資本,以至為所欲為。因此,公權力成為既得利益集團的利益源泉。二是壟斷國民經濟的某些重要領域。在我國,這種事實上的壟斷突出地表現為石油石化、金融、証券、保險、電力、電訊、鐵路、民航、煙草等行業的國有企業背靠政府獲取壟斷利益,與普通經營者開展不公平競爭,獨霸市場而一直為社會各界所詬病。三是直接影響、甚至左右政府的行政行為,使公共政策成為自身利益的工具。四是與民眾發生利益矛盾,形成情緒對立和心理障礙。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肯定地說,當前中國社會的三大沖突——官民沖突、勞資沖突、貧富沖突,都是社會公眾與既得利益集團的沖突。

因此,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就要沖破既得利益集團的干擾,就必須從改革公權力入手。一是割斷政府官員與商業活動的制度聯系:政府減少干預市場和社會,嚴格官員的執法行為,嚴格官員的職業規范。二是啟動國有壟斷行業的制度改革,改變國有企業高管的薪酬體系,廢除向黨政官員輸送不合理利益的鏈條。三是嚴格實行官員財產的申報制度和公示制度,增強監督力度。四是廣泛實行官員差額選任制度,給黨員、公民選擇黨政重要官員的更多權利。

(責編:萬鵬、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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