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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為抓手大力發展家庭農場
完善農民承包土地財產權法律保護制度。抓緊修訂《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物權法》等法律法規,把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確定的“現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益”的精神法律化,用法律的形式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進一步明確承包雙方的權利義務。農民對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完整意義的使用權,在法律的范圍內可以自由轉讓、出租、抵押、入股等處置。農村集體對土地依法加強監管,對撂荒土地以及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依法取消承包關系,收回承包農民的土地使用權,以保証土地的有效利用。同時,應加快農村承包土地的確權登記發証工作,強化對農民承包土地財產權的物權保護。
建立和培育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制定“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辦法”,對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主體、方式、程序和權責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為農村土地使用權規范、有序、順暢流轉提供制度保障。建立農村土地流轉有形市場,為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提供政策指導、合同簽訂、過戶登記、信息咨詢以及公正等服務,保証土地流轉的公平公正、規范合法。培育和發展農村土地流轉中介組織,特別是要發展農村土地價格評估機構,為流轉雙方公平交易提供咨詢服務。開展農村土地地力的分級定級工作,建立農村土地基准地價體系,為農村土地使用權公平有序流轉提供依據。
確立家庭農場法人主體地位。建立家庭農場登記備案制度,確立家庭農場的法人主體地位,依法保護家庭農場的合法權益。建立家庭農場市場准入制度,設定必要的准入門檻,使那些有知識、懂技術、會管理的新型農民成為創辦家庭農場的主力軍。鼓勵和支持大學畢業生回鄉或到農村承包土地創辦家庭農場,發展現代農業。為保障家庭農場在農業生產經營中的主體地位,應借鑒日本、韓國等國家的做法,禁止或限制工商企業租賃農村土地進入農業生產領域,以防止其擠佔家庭農場生存發展空間。
實施促進農村土地有序流轉的調控政策。對小規模家庭農場流轉集中土地給予財政補助和財政貼息,支持和鼓勵其擴大生產經營規模,發展現代農業。對長期在城鎮工作有穩定收入的農民讓渡承包土地的,財政給予一次性補助,幫助其在城鎮安居。我國農村人口多,就業壓力大,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必須貫徹中央“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的要求,防止農村土地過分集中而排擠農村勞動力就業。對超過一定經營規模的家庭農場可採取征收土地使用稅和增值稅,制定農業工人最低工資標准等,用經濟杠杆抑制家庭農場的過度擴張,促進農村的穩定和農村經濟的繁榮。
改革和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拓展和延伸政策性農業銀行服務“三農”的功能,為農村土地流轉和家庭農場的發展提供信貸支持。鼓勵商業銀行在農村設立村鎮銀行,完善農村金融服務網絡。支持農村信用合作社創新農村金融產品,拓寬業務范圍,更好地服務“三農”。成立政策性農業擔保機構,為農村土地流轉和家庭農場生產經營提供信貸擔保。鼓勵和支持家庭農場以股份合作的形式成立互助性擔保公司。建立健全農業保險制度,實施保費財政補貼政策,分散和降低農業風險,促進家庭農場和農業平穩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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