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義與語用
﹝美﹞厄尼·勒坡爾 馬修·斯通
日常對話是在對話者雙方之間完成的。判斷對話是否順利完成的標准,通常是根據聽話者是否理解了說話者的意圖並帶來相應的行動。在語言學中,說話者的意圖和由此產生的行動被分為兩個不同的研究領域,一個是關於語言內容和使用規則的語義學研究,一個是關於言語行為和對言語行為解釋活動的語用學研究。根據這種區分,我們關於語言的知識主要來自說話者的意圖,考察說話者如何使用語言規則表達自己的意圖。然而,我們知道,實際的言語行為所包含的內容遠遠多於話語的內容和語言的規則。
英國哲學家奧斯汀早在20世紀40年代就注意到言語行為不同於一般思想表達的特殊性,試圖用“以言行事”和“以言取效”解釋言語行為的重要特征。美國著名哲學家塞爾隨后更加詳細地討論了各種言語行為的不同表現形式。但這些研究似乎都沒有涉及到聽話者理解言語行為的條件,因而也就忽略了聽話者對所接受到的話語內容的推論過程。
事實上,當我們聽到某人說“遞給我桌上的那本書”時,我們就可以由此推論,他是在提出一個要求,並能夠理解他所要求的內容。而要理解說話者的話語,就需要我們知道說話者試圖用這個話語內容所要表達的意圖。語用學的任務,就是要研究說話者表達的內容如何在當下的對話中達到刻意的作用。認識到這種作用,就包含了把說話者的話語和對話雙方的合作目的及規范聯系起來的推論。例如,聽話者需要了解,隻有在具體假定了說話者的目的和信念的條件下,說話者的話語才能被看作是一種合理的說法。而這些條件應當成為聽話者賦予說話者的語用內容。
在刻畫說話者的行為時,語用學需要對與語義學不同的推理過程使用不同的原則。語用學原則描述了有目的的行動、合作式的行為以及有策略的互動。這些原則需要能夠刻畫語義規則的隨意性。同時,語用推理包含了整體的解釋性推論。雖然語義學與語用學有所不同,但一般認為,無論出自何方,所有的內容在組織對話的過程中都起著相似的作用。例如,對話者有時進行對話的目的是為了得到對某個實際問題的答案。對話者要想滿足整個目的,同樣也可以使用得到語義學上清晰說明的話語,或者是使用可以間接地決定答案的語用內容的話語。因此,語義學和語用學都相關於我們關於說話者意圖交流的信息內容的直覺。有時,兩者可以共同解釋說話者以話語方式對談話的貢獻。
語義學與語用學的這種分工深藏於英國哲學家格萊斯在20世紀60年代提出的言外之意理論之中。根據這種理論,言外之意是指一種話語並非說話者明確說出但卻可以從他說出的東西中推出的內容,隻要假定他的話語本身屬於對話語境中有理性的內容。雖然后來的研究對這個理論有了一些新的擴展,但基本精神仍然堅持的是格萊斯對語義與語用的區分,包括對語義知識的輕描淡寫地刻畫和對語用推理的系統描述,以及對話語在推進對話者談話目的中所起作用的同等重要的說明。對語義學和語用學的這種公認的理解,不斷提供一種關於語言和行動的常識觀點。而這種觀點的誘人之處就在於,它能夠以簡單有力的方式去說明語境中的話語解釋。但同樣令人疑惑的是,格萊斯的理論是否能夠正確地解釋超出了真值條件的話語解釋。或許,真值條件語義學並不能窮盡說明語言規則,開放的解釋推理也並不擁有優先的理性。話語在構成對話的過程中畢竟是起到各種不同的作用。這些因素都表明了簡單地區分語義與語用對於理解對話並非是完全適合的。由此表明,格萊斯理論的論據和解釋性作用以及隨后的理論都需要作出進一步的解釋。這裡的問題在於,一切所謂言外之意是否都是由對話者一方的開放性解釋推論引發出來的。
在許多情況中,說話者看上去是通過語言手段表達了額外的意義,而這些語言手段能夠使他表明他意圖說出的內容。例如,人們在社會交往中會用客氣的方式間接地表達自己的意圖。但這種表達的效果卻是因說話者使用語言的不同規則而各不相同的。這裡涉及的內容遠遠超出了理性本身。事實上,某些語言特征(例如詞匯、時態、外形、語調等)就使得說話者所能從事的話語方式變得更為稀鬆平常了,比如,講故事、列單據、給証據、做比較、提建議、改錯誤等,而且使得代表所選擇的解釋的話語方式也變得更為稀鬆平常了。
當然,並非所有的推論都是由語言的約定所引導的,有些則是需要在聽話者那裡得到創造性的、富有成效的推論,特別是在諷刺、挖苦、隱喻、笑話、暗示等情形中。由於這些情形並沒有包含約定,但仍然可以產生說話者希望得到的效果,因此不少語言學家就把它們歸結為言外之意。但這個觀點受到了挑戰。因為富於形容性的話語包含了各種策略,它們使得我們探索交往行動中不同方面的想象之物,以不同方式體會我們在探索中所發現的各種事物。這些策略並非是對理性原則的不同應用,而說話者通過這些解釋性實踐以及通過這樣一些期望所得到的內容,也並非在格萊斯意義上可以得到推斷。特別是,我們應當把非字面的說法看作是對聽話者提出了一種邀約,使得思想按照某種方式對話語本身產生想象的結果,並能夠感受到思想所提供的洞見。這裡所包含的思想是變化多樣的。例如,諷刺就是一種永無止境的邀約,使得我們可以探索話語的通常含義,把它看作是對談話意義的顛倒。
我們可以承認說話者訴求的是我們可以理解的意向活動,但我們對說話者的理解通常是通過回憶而呈現的,來自於他們的話語所產生的洞見。我們所從事的應當是話語本身,而不是格萊斯所提供的其他方式。這一過程是無法用關於說話者意圖的直接推理加以刻畫的。
(厄尼·勒坡爾美國著名哲學家,羅格斯大學哲學系教授,羅格斯大學認知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在語言哲學、哲學邏輯、形而上學和心靈哲學等領域發表了大量論著,主要著作有:《意義與論証》(2013)、《意義、心靈與物質》(2011)、《語言轉向自身》(2007)、《戴維森的真理理論語義學》(2007)、《戴維森:真理、意義與心靈合理性》(2005)等。)
(馬修·斯通 美國哲學家、認知科學家,1998年在美國賓州大學計算機與信息科學系獲哲學博士,后長期在羅格斯大學認知科學研究中心任教,曾在英國愛丁堡大學和德國波茲坦大學擔任客座教授。他主要從事人—人和人—機對話中的意義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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