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末期,英國大量的刑事錯案被披露。對於一次次的刑事錯案,英國並沒有選擇刻意回避和掩蓋,而是以開放、接納的心態去正視、去反思,勇於“從錯誤中發現真理”、“從失敗中吸取教訓”,將每次刑事錯案的發生轉變為司法改良和機制創新的重要契機,可謂“化腐朽為神奇”
20世紀末期,英國大量的刑事錯案被披露,在英國社會引發了巨大反響。“伯明翰六人案”就是其中一個較為典型的刑事錯案。
1974年11月,英國伯明翰市中心的兩個酒館先后發生爆炸案,爆炸致21人死亡、189人受傷。爆炸發生后,警察認為這是一起愛爾蘭共和軍參與的恐怖主義爆炸事件。經過調查,來自貝爾法斯特的帕特裡克·希爾、格裡·亨特、理查德·麥克肯尼、比爾·鮑爾、庄尼·沃克和修耶·卡拉格漢等六名犯罪嫌疑人進入了警方視線,並很快被逮捕,后被指控謀殺。控方指控六人謀殺的証據主要有三項:一是有罪供述——但被告聲稱那是在包括警察暴力在內的巨大壓力下被迫作出的﹔二是法庭鑒定的科學証據——但被告人宣稱它本質上不可靠,並且是由蘇克斯博士(一位受雇於警方鑒定材料的法庭科學家)疏忽大意實施的﹔三是高度的旁証——被告人的行為、舉止以及與著名的共和黨人有牽連(有証據証明該六名被告在爆炸發生后連夜搭船去了北愛爾蘭,去參加一位知名的愛爾蘭共和軍軍官的葬禮)。盡管后來所有的被告都再三宣稱自己沒有實施爆炸,但法院仍然以謀殺罪將他們判刑。從1975年8月正式判刑到1991年,被告在獄中進行的兩次上訴都被駁回。但在上訴了16年后,正義終究還是沒有缺席,由英國內政部長將該案提請上訴法院再審,上訴法院終於以鑒定結論不可靠、証據不具有排他性且有刑訊逼供的嫌疑為由,對伯明翰爆炸案進行了重新認定,六名“罪犯”終被還以清白,並由此獲釋。
伯明翰六人案在英國引發了巨大的反響並引起了公眾的強烈不安。英國政府迫於壓力於1991年成立了英國倫西曼委員會(又稱“皇家調查委員會”),該委員會通過兩年的深入調查,於1993年向英國政府提交了調查報告,該報告表達了對內政大臣在糾正刑事錯案方面所起的作用的兩點看法:一是由於內政部缺乏調查的主動性,它的糾錯作用是有限的﹔二是將這樣的權力賦予內政部有悖於現代法治國家關於司法權和行政權分離的原則。在該委員會1993年調查報告的推動下,英國議會通過了《1995年刑事上訴法》,並依據該法於1995年成立了“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專門負責對英格蘭、威爾士及北愛爾蘭地區涉嫌存在錯判或審判不公問題的刑事案件進行調查,從而結束了由內政大臣審查並提起錯案再審的歷史。
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可以說是英國目前最為重要的刑事錯案糾正制度。該委員會主要有以下三個特征:一是獨立性。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雖然從內政部獲得資金並對議會負責,但其不隸屬於任何部門,議會也不能干預其工作。該委員會的委員均由首相提名推薦並由女皇任命。獨立的地位、豐厚的資金來源,保証了委員會在案件糾錯方面的抗外界干擾能力。
二是廣泛性。主要表現為調查手段的廣泛性和調查范圍的廣泛性。委員會調查案件,可以請專家重新進行鑒定,也可以向任何機關調取有關案件的真實材料和信息,還可以詢問任何人以查清案件的真實情況。總之,該委員會可以利用一切手段和方法在最大的范圍內搜查証據和材料,其他機構和個人必須無條件配合,以保証最大限度地發現新事實、獲得新証據。
三是糾錯的主動性。在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成立之前,由內政部糾錯的訴訟體制必須要依當事人申請才能啟動調查,這是一種典型的被動糾錯應對機制。而成立后的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除了根據申請提起再審之外,委員會有權直接提交案件再審,這意味著委員會可以主動尋找可能錯判的案件。
四是有節性。該委員會是無辜者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上訴人在上訴失敗后,唯一的辦法就是通過該委員會提起再審。委員會通過審查,認為符合提起再審條件的,即向上訴法院提交案件。但案件一旦被提交,委員會就不再參加對於案件審理的其他程序,被提交的案件只是作為一個普通的、對抗性的上訴案件。
正是因為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具有上述特征,其才能展現出強大的錯案糾正功能,從而賦予了無辜者以平反冤假錯案的巨大希望和機會。迄今為止,該委員會請求上訴法院審查並推翻的原審判決已經有100多個。僅在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間,該委員會就審查了1012起案件,並將其中的46起案件提交上訴法院復審,其中,32起案件(約佔70%)的定罪量刑被撤銷或改判。英國的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制度也因此被他國建立和完善刑事錯案糾正制度所紛紛效仿和借鑒,並在世界刑事錯案糾正制度中佔據一席之地。
應當看到,正是伯明翰六人案直接促成了英國《1995年刑事上訴法》的制定和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的建立,從而使英國的刑事司法制度取得了巨大的進步。實際上,在近代英國刑事司法制度發展過程中,具有重要而深遠歷史意義的立法事件幾乎均由一些典型的刑事錯案所引領。例如,阿道夫·貝克案促使英國於1907年通過了《刑事上訴法》並創設了刑事上訴法院,由此英國正式建立了刑事上訴制度﹔蒂莫西·伊文思案、德雷克·賓利案和露斯·埃利斯案促使英國於1965年通過了《謀殺法(死刑制度廢除)》,徹底廢除了死刑﹔麥克斯韋爾·康菲特案促使英國於1984年出台《警察與刑事証據法》,從而對警察的偵查活動進行全面的規范和限制﹔威廉·麥克弗森爵士針對史蒂芬·勞倫斯謀殺案的調查報告中的立法建言被2003年出台的《刑事司法法》所採納,從而對禁止雙重危險規則進行了限制和修改等。
由此可見,對於一次次的刑事錯案,英國並沒有選擇刻意回避和掩蓋,而是以開放、接納的心態去正視、去反思,勇於“從錯誤中發現真理”、“從失敗中吸取教訓”,將每次刑事錯案的發生轉變為司法改良和機制創新的重要契機,可謂“化腐朽為神奇”。
刑事錯案絕不是一個偶然的社會法律現象,隻要還存在功利主義、隻要刑事錯案存在的社會條件還在發生作用,那麼刑事錯案便不可避免。然而,我們完全可以構建某些合理的司法制度來減少刑事錯案,構建這些合理司法制度的目的不僅僅在於將刑事錯案發生率控制在最低限度內,更重要的是盡力消除司法者恣意和擅斷的空間,實現對公眾權利和自由的有效保障。這或許才是英國伯明翰六人案給予我們的最大啟示。
(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