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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
專家:怎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
沈榮華
2013年04月16日10:17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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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提要

  權力始終是一把“雙刃劍”。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要及時揭露腐敗行為,堅決查處腐敗案件﹔在容易產生濫用權力的領域、環節和部位,建立有針對性的權力制約機制,防范腐敗的發展蔓延﹔提高權力運行的透明度,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依靠法治制約權力,使國家機構和公務人員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確保權力在“剛性”的制度籠子裡運行,有效防止腐敗。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紀委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指出,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各級領導干部都要牢記,任何人都沒有法律之外的絕對權力,任何人行使權力都必須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並自覺接受人民監督。這一重要論述,為當前的反腐倡廉指明了方向。

  為什麼治理腐敗要靠對權力監督制約?從人類歷史看,權力始終是一把“雙刃劍”,既可以用來為人民謀利益,也可能被濫用來謀取私利,滋生腐敗。列寧指出:“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不受節制的墮落。”古今中外的歷史也反復表明,權力一旦失去制約和監督,腐敗就會隨之產生,絕對的權力絕對產生腐敗。從我國情況看,在體制轉軌時期,腐敗現象在一些領域易發多發,在有些領域還十分嚴重。原因是多方面的,歸結到根本,與權力行使沒有得到有效的監督制約,特別是與一些位高權重者的權力行使約束不住,監督不力,直接間接相關。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確保權力正確行使,不被濫用,就必須抓緊建設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和不易腐的保障機制,提高權力監督制約的有效性。

  及時有效地揭露腐敗行為

  腐敗是一種濫用權力謀取私利的現象。腐敗心理研究表明,潛在的濫用權力者通常會在收益與風險間進行權衡,如果腐敗行為得不到及時的揭露,嚴厲的處罰,腐敗獲得的好處大於被查處的后果,就容易鋌而走險。因此,及時揭露腐敗行為,堅決查處腐敗案件,不僅可使腐敗行為受到應有懲處,得不償失,而且可起到威懾作用。處罰一個警示一片,可使權力行使者因畏懼受到揭露和處罰而不敢腐。

  及時揭露腐敗行為,需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法律、民主、社會、輿論等體制內外監督,健全舉報、信訪、質詢、聽証、監察、審計等制度。要通過制度設計,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根據群眾檢舉的線索發現腐敗行為,為此還應抓緊完善舉報人和証人的保護制度,因為目前的制度規定在設計和執行上都存有過多的漏洞和缺陷,致使舉報人和証人屢受打擊報復的事例一再上演。要充分發揮輿論媒體在揭露腐敗中的作用,特別要健全網絡舉報受理制度,發揮“網絡反腐”的“秒殺”優勢。許多高官、實權人物濫用權力,不怕知情者上告,不怕權力機構查處,卻怕公開曝光,這充分顯示了輿論的巨大威力。還要發揮好紀檢、監察、審計、司法等權威機構的優勢,加大檢查監督力度,及時揭露濫用權力的腐敗活動。

  有效處罰腐敗行為,必須堅持黨紀國法面前沒有例外,“老虎蒼蠅”一起打,既堅決查處領導干部違紀違法案件,又切實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敗有了新部署,有多名涉腐官員受到及時堅決的查處,例如,雷政富從曝光到被免職立案調查隻用36個小時,海南瓊中縣財政局長公款吃喝兩天后被免職,查處力度和速度大幅提升,起到了明顯警示作用。同時,也折射出一些地方存在揭露與處罰脫節的情況,比如,有的腐敗行為被舉報、曝光、揭露,卻沒有得到及時查處、受到應有懲罰,有的執法偏軟、壓案不辦、瞞案不報、內部消化,有的舉報在權力部門之間轉來轉去,甚至七轉八轉被轉到被告的手中,最終不了了之,干部群眾對此十分痛恨。因此,提高處罰腐敗的有效性,需要進一步加大對查辦機構的支持,增強專項監督的獨立性,健全對相關機構的內外問責機制。

(責編:萬鵬、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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