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權力制衡
權力具有擴張性、支配性、腐蝕性的一面,一旦失去制約就可能滋生腐敗。哪裡的權力失去制約,哪裡就可能出現腐敗。上世紀80年代,腐敗多發生在商品流通、土地開發、建筑工程、工商稅務、機關經商辦企業等領域﹔到90年代,腐敗發展到行政審批、招標投標、土地出讓、金融証券、財政資金、國企改制等領域﹔進入21世紀,腐敗延伸到公共服務項目、政府採購、干部人事、司法等新的領域。要遏制不同領域的腐敗,就必須在容易產生濫用權力的領域、環節和部位,建立有針對性的權力制約機制,防范腐敗的發展蔓延。
一要合理界定公權力行使的邊界。在體制轉軌時期,行政、企業、市場等行為往往混淆不清,權力對微觀經濟的過多干預,使某些官員有了牟取私利的機會。因此,合理界定公權力行使的邊界,減少對微觀經濟的干預,壓縮權力配置資源,將有助於從源頭上鏟除腐敗的機會和條件。
二要對過於集中權力進行制衡。腐敗發生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一些權力過於集中,不容易關進制度的“籠子”。解決的辦法,就是對重要部位和環節的權力進行分解,如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既相互分離又相互制約,以權制權,形成制衡機制。近年來,執法領域建立收支分開、收繳分離的制衡機制,就對治理“三亂”等問題起到明顯效果。對於“一把手”權力超載現象,要通過合理配置權力、嚴格民主決策程序等途徑加強制衡,例如,對工程項目、大額資金、干部任免、改革政策等重大事項,要堅持集體議決制度,防止個人說了算,以民主制約專斷,以程序制約擅權。
三要加強對財政資金使用權力的制衡。近些年來,一些部門和人員違紀違規使用財政資金的現象比較突出,比如揮霍浪費、擠佔挪用問題,私設“小金庫”、坐收坐支問題,公款消費、奢侈享受問題等,比比皆是,極易產生不正之風乃至腐敗。因此,必須加強對隨意支配財政資金權力的監督制約,包括實施部門預算改革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健全統一透明的預算控制制度,將預算外資金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接受人大、審計和社會的監督﹔嚴格財務預算支出管理制度,統一財務支出標准和福利津貼標准,消除隱性收入、灰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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