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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
專家:怎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
沈榮華
2013年04月16日10:17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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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權力制衡

  權力具有擴張性、支配性、腐蝕性的一面,一旦失去制約就可能滋生腐敗。哪裡的權力失去制約,哪裡就可能出現腐敗。上世紀80年代,腐敗多發生在商品流通、土地開發、建筑工程、工商稅務、機關經商辦企業等領域﹔到90年代,腐敗發展到行政審批、招標投標、土地出讓、金融証券、財政資金、國企改制等領域﹔進入21世紀,腐敗延伸到公共服務項目、政府採購、干部人事、司法等新的領域。要遏制不同領域的腐敗,就必須在容易產生濫用權力的領域、環節和部位,建立有針對性的權力制約機制,防范腐敗的發展蔓延。

  一要合理界定公權力行使的邊界。在體制轉軌時期,行政、企業、市場等行為往往混淆不清,權力對微觀經濟的過多干預,使某些官員有了牟取私利的機會。因此,合理界定公權力行使的邊界,減少對微觀經濟的干預,壓縮權力配置資源,將有助於從源頭上鏟除腐敗的機會和條件。

  二要對過於集中權力進行制衡。腐敗發生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一些權力過於集中,不容易關進制度的“籠子”。解決的辦法,就是對重要部位和環節的權力進行分解,如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既相互分離又相互制約,以權制權,形成制衡機制。近年來,執法領域建立收支分開、收繳分離的制衡機制,就對治理“三亂”等問題起到明顯效果。對於“一把手”權力超載現象,要通過合理配置權力、嚴格民主決策程序等途徑加強制衡,例如,對工程項目、大額資金、干部任免、改革政策等重大事項,要堅持集體議決制度,防止個人說了算,以民主制約專斷,以程序制約擅權。

  三要加強對財政資金使用權力的制衡。近些年來,一些部門和人員違紀違規使用財政資金的現象比較突出,比如揮霍浪費、擠佔挪用問題,私設“小金庫”、坐收坐支問題,公款消費、奢侈享受問題等,比比皆是,極易產生不正之風乃至腐敗。因此,必須加強對隨意支配財政資金權力的監督制約,包括實施部門預算改革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健全統一透明的預算控制制度,將預算外資金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接受人大、審計和社會的監督﹔嚴格財務預算支出管理制度,統一財務支出標准和福利津貼標准,消除隱性收入、灰色收入。

(責編:萬鵬、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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