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時期以來,一些領域出現道德失范、誠信缺失等現象,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與信任互助。引導形成良好社會風尚,是一個重大而緊迫的課題。司法作為法律實施和社會控制的基本形式和重要手段,具有引領社會風尚的功能和作用。
司法具有引領社會風尚的功能
良好社會風尚的形成,既有文化傳統的影響,更是現實社會有效治理的結果,需要積極發揮司法的功能和作用。
價值評判功能。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集中體現了公平正義、懲惡揚善、誠實守信、尊老愛幼等是非善惡觀念。司法通過一件件具體案件的辦理,伸張正義,主持公道,鮮明而具體地實現其價值評判功能,從而對社會公眾產生積極影響。
強制規范功能。案件的裁判會給當事人的利益帶來直接影響,並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執行保証。因此,司法具有一般社會規范無法比擬的強大執行力和獨特影響力,對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凝聚社會共識、樹立法治信仰起著重要促進作用。
教育引導功能。司法公開是我國的憲法原則,也是世界公認的司法原則。信息化時代的司法公開使裁判結果傳播得尤其迅速、廣泛。這使司法裁判蘊涵的價值觀和道德精神更易廣為人知,更利於引導和影響公民行為方式的選擇、道德價值觀的養成。
影響司法發揮引領作用的突出問題
多年來,司法機關認真履行職責,在引領社會風尚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也影響了司法引領作用的充分發揮。
理念偏頗,重司法形式而輕法治精神。一些司法人員片面理解法律,不能正確把握司法程序與法律精神的內在統一性,割裂法律與道德的關系,致使有的判決違背基本人倫和情理﹔有的忽視司法所具有的社會性和民主性,排斥公民參與,缺乏有效監督,導致司法不公。
水平不高,不能正確引領良好社會風尚。法律本身的局限,需要司法人員准確把握法律精神和原則予以彌補,特別是結合具體案情妥善處理每一起案件,以維護公平正義。但有的司法人員習慣於從本本出發,看似“嚴格執法”, 實則機械司法,陷入片面性、簡單化誤區。
作風不正,難以引領良好社會風尚。有的司法人員對群眾態度生、冷、硬、橫,傷害群眾感情﹔有的對群眾訴求該作為不作為、該解釋不解釋,侵害群眾權益。這些都損害了司法公信和公眾對法律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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