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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佔陽:縣域治理強化上級集權成趨勢
王佔陽
2013年03月06日15:25   來源:人民網-人民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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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行威權政體的超大型國家內,縣級政權所受到制約必然是最弱的,也必然是問題最嚴重的。首先,由於選舉比較形式化,縣區媒體的自由度又很低,縣區公眾對於縣級政權的自下而上的制約自然很微弱,甚至於完全沒有任何制約。其次,在超大型國家內,從中央到縣級,自上而下的權力制約又因管理層次多、管理距離遠、管理幅度寬、管理對象高度多樣化而逐級大幅衰減,以至於越來越流於形式。這樣,久而久之,縣域治理中的腐敗、專橫、分配不公、司法不公等問題,也就必然會特別突出。近些年來的群體性事件主要集中在縣級,就清楚地表明了這一點。

近年來縣域治理強化上級集權的新趨勢

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國家高度重視縣域治理。尤其是自黨的十六大以來,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如“縣委書記任命權收歸省委、縣委書記高配、省管縣、試行黨代表常任制、縣委書記和縣長到中央黨校培訓”等,力求加強自上而下的權力制約。這些措施的初衷是好的,也收到了一些成效,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和緩解了縣級政權的腐敗問題,這是應該肯定的。

但另一方面,這些措施畢竟又是治標不治本的臨時措施,而且其中多數還存在著權力逐級向上集中,強化上級集權以至中央集權,而不是走向民主法治的普遍傾向。這就與政治體制改革的民主法治方向有了反差,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對於現行政體中合理因素的不當否定。

譬如,縣委書記的任命權收歸省委,就是與黨章關於黨的各級黨代會選舉產生同級黨委會、進而選舉產生同級黨委書記的規定相矛盾的,也在實質上是與黨內民主的原則相矛盾的。省委任命縣委書記后,不僅縣級黨代會代表的選舉權事實上被剝奪,縣級黨代會更加形同虛設,縣級黨內民主更加空洞化,而且縣委書記的權力也更大、更加不受本縣黨員干部和公民的制約了。

縣委書記高配,雖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考慮,但若成為趨勢甚至慣例,就會產生另外的問題,即高配的縣委書記權力過大,他在縣裡更加不受制約,因而也就很可能導致更多的問題。

實行省管縣的財政體制,包含某些合理因素,如合理劃分省、市、縣的財政收支范圍,在省、縣之間削減市級財政環節,提高縣級財政在省以下財力分配中的比重等。但這還只是在現存政體的框架內調整省、市、縣政府之間的財政關系,並未考慮向民主財政、法治財政的方向推進改革。特別是,有關規定完全沒有考慮落實憲法規定的人大的財政決定權,只是規定縣級預算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在省與縣之間又強調“強化省級調控功能”,在轉移支付、資金往來、財政結算等方面都大幅加強了省對縣的財政決定權。顯然,這是在用強化行政集權的辦法解決問題,而不是在用推進民主財政、法治財政的改革方法解決問題。由此,縣政府也就愈加形同省政府的派出機構了。“跑部錢進”隨之擴散為“跑廳錢進”。縣級人大的財政權被更加徹底地虛置,因而本縣公民通過人大代表的民主選舉掌握本縣財政權的可能性也被徹底地排除。這就與堅持、發展、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改革方向相矛盾。雖然這在某種程度上是用以應對權力過分集中的體制弊端的措施,但以權力更加高度集中解決權力過分集中的弊端,終究不是出路和方向。根本的出路隻能是抓緊時間准備和發展縣級民主選舉,發展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和黨內民主制,形成和發展縣級的民主財政。這項工作越早越主動。

至於試行黨代表常任制,則確實是發展黨內民主的積極做法。但在縣委書記任命權歸省委、縣委書記高配、省管縣等權力更加集中的制度下,實行縣級黨代表常任制也就沒有多大意義,因為縣級的主要人權、事權、財權均已在省裡的掌控下,這時即使是縣級黨代會代表天天開會也不會有多大用。

(責編:萬鵬、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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