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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所得征稅20% 20年前就存在
代表委員詳解房地產市場“十年九調控”
記者 李鬆濤 劉世昕
2013年03月04日09:32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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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開幕的前兩天,國務院出台有關房地產調控的國五條細則,再次在市場引發震動。

全國政協委員、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認為,這是讓百姓吃下定心丸,政府不會放鬆房價調控。

而在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蔡繼明看來,選擇這個時候出台政策,是希望政策的正效應通過代表、委員的解讀、討論得到放大,也表明本屆政府一直沒有放棄對房地產調控的努力。“下屆政府也會延續本屆政府的政策,調控的決心沒有動搖。”

然而,市場的反應卻同以往不同。今后賣房所得的收入要征收20%的稅?這樣的疑問在所有人心中盤旋。

我愛我家是北京一家規模頗大的房產中介公司,該公司多家門店的負責人表示,從3月1日傍晚政策出台后不久,許多經紀人的手機就響個不停。不少客戶、業主或者店面周邊的小區居民干脆直接到門店咨詢調控新政策,其中近90%的咨詢都是沖著“二手房交易個稅按差額的20%的征收”的政策。

“政策具體什麼時間開始執行?”、“我的房子是不是要按20%的差額繳稅?”幾乎所有來咨詢的客戶都要問這兩個問題。

據偉業我愛我家市場研究院的數據統計,新政出台后,僅3月2日單日的新增買房客戶需求委托量比前一日增長了近三成﹔新增房源委托量增長了近四成。這家中介公司的咨詢熱線已經處於超負荷運轉狀態。

在很多業內人士看來,這樣的市場反應有些出乎意料。

“房產交易所得征收20%的稅是一個跟進的政策,也是過去政策框架中一個用過的政策,隻不過這次是重申而已。”賈康對記者說。

北京中原地產市場總監張大偉告訴記者,其實在法律規定上,房產交易的個人所得稅一直就是20%,隻不過這些年並沒有按照這個標准執行。

1993年我國第一次對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修訂,出現了財產轉讓所得進行征稅的規定。

1993年版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0%。房產交易自然屬於財產轉讓。

在此之后,個人所得稅法經歷多次修訂,但這一條規定一直未變。

從1993年算起,房產交易所得要繳納20%的稅,這個規定已經存在了20年。

199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原建設部聯合發文,就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做出具體規定,細化了何為出售住房個人所得,還提出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發文,對房產交易所得,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証費等費用都被視為可以減除的合理費用。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依然免征個人所得稅。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的這個文件對那些無法確定原有價值的房屋如何征稅做出規定,“未提供完整、准確的房屋原值憑証,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按交易總價的1%∼3%的稅率征稅。

實際上,這些年,房產交易所得稅的征收基本上就變成了按交易總價的1%∼3%征稅。原因就在於,要弄清楚房屋原值、該減除的合理費用,實在太困難。

從表述上來看,國五條細則在房產交易所得稅上並無變化。

(責編:萬鵬、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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