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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考課已經制度化、法律化,其官吏系統考評體制之完善居歷代之首。唐朝統治者遵循“德禮為政教之本”,更加強調德禮在治國中的作用,同時他們也深知“致安之本,惟在得人”(《貞觀政要·擇官第七》),因此在考課制度中貫徹以德為本的思想。唐朝制定的考課法規主要有“四善二十七最”和“四等法”。《舊唐書·職官二》有詳細記載:“凡考課之法,有四善:一曰德義有聞,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稱,四曰恪勤匪懈。善狀之外,有二十七最:……一最以上,有四善,為上上。”這是對流內官吏考課的法定標准,“四善”專指品德操行,“二十七最”主要是根據不同部門的職責規定的具體能力標准。唐朝對流外官則按四等第進行考課,《唐六典》規定:“流外官本司量行能功過,立四等第而免進之:清謹勤公、勘當明審為上﹔居官不怠、執事無私為中﹔不勤其職、數有愆犯為下﹔背公向私、貪濁有狀為下下。”上述考核標准的順序,充分反映出唐朝首重道德品行,而才能績效居其次的考課取向。
宋、元、明、清各朝在考課制度上均有變化,但在很多方面包括對官員的德行要求上大體沿襲唐代舊制,宋代的《守令四善四最》考課法和金代的《四善十七最》考課法,其中有關品德標准的“四善”完全照搬唐代“四善”的內容。明代開國君主朱元璋雖厲行重典治世,但也強調“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的禮法合治觀,曾於洪武六年“令有司察舉賢才,以德行為本,而文藝次之。”(《明史·選舉志三》)其對為官者的道德品行的重視程度可見一斑。清代考核內容標准為“四格”、“八法”,“八法”系指貪、酷、罷軟無力、不謹、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與明制同,對官吏道德品行的考察依然是主要標准。
總之,中國古代在對官吏的考課制度中將德與績兩者結合起來,並凸顯德的優先地位,特別注重官員的清廉節操。通過褒善懲惡、獎優罰劣,來保障職官隊伍的活力和效率,其中一些規定和做法,至今值得我們珍視和借鑒。
(作者單位:西安理工大學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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