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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官吏考課制度中的“官德”
張曉玲
2013年02月28日09:36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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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朝崇尚法治,在國家治理上反對“禮治”,強調“垂法而治”。雖根據不同的職務和職事分別制定了考課標准,但仍通過制定法律規定所有官吏應當具備的個人素質和修養,敦促官吏提高自身的素質和修養。睡虎地秦簡中的《為吏之道》集中反映了當時秦國官吏職業規范的基本要求,其中確定“五善”與“五失”的考課標准,“五善”即“一曰忠信敬上,二曰清廉毋謗,三曰舉事審當,四曰喜為善行,五曰恭敬多讓”,可見當時十分重視對官吏寬厚仁愛、親民行善的道德品行的考察。《為吏之道》載:“為吏之道,必精潔正直,慎謹堅固,審悉無私,微密纖察,安靜毋苛,審當賞罰。”“凡治事,敢為固,謁私圖,畫局陳以為耤。肖人聶心,不敢徒語恐見惡。凡戾人,表以身,民將望表以戾真。表若不正,民心將移乃難親。”強調的是官吏應該廉潔自律,要嚴格按照法律來辦事,不徇私情,決不能為人情所阻礙,要為人正直正派,胸懷正氣,為民表率。

  漢承秦制,雖有發展仍一脈相承,考察官吏亦不出品行、能力兩方面。漢代官吏選拔與考課不分,考選合一,許多選拔官吏的標准亦即考核晉升官吏的標准。其法定的主要標准為“四科取士”和“光祿四行”。“四科取士”為:“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曰明達法令……四曰剛毅多略……皆有孝悌廉公之行。”“光祿四行”為“質朴、敦厚、遜讓、節儉”(《后漢書·百官志》)。由此可見,德被置於選官考察的首位。而伴隨著儒家思想佔據統治地位,禮義道德性的官吏職務規范更是對官吏的道德素養提出了更高的標准。

  魏晉南北朝是大混亂大分裂時期,皇權相對弱小,但考課制度仍然存在,而且獨具特色,由皇帝不定期地下詔考課百官。晉武帝頒五條詔書作為管理和考核官吏的五條標准,“一曰正身,二曰勤百姓,三曰撫孤寡,四曰敦本息末,五曰去人事。”(《晉書·武帝紀》)﹔西魏文帝時發六條詔書:“一曰先修心,二曰敦教化,三曰盡地利,四曰擢賢良,五曰恤獄訟,六曰均賦役”(《北史·蘇綽傳》)﹔北魏孝文帝曾規定:“自今牧守溫仁清儉、克己奉公者,可久於其任。歲積有成,遷位一級。”(《魏書·高祖孝文帝紀上》)不難看出,品行要求首當其沖。

(責編:萬鵬、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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