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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小收入差距:怎麼辦?
2013年02月25日11:15   來源:紅旗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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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高、提低、擴中:三管齊下

◎ 張德勇

近日,國家統計局正式公布了我國2003年至2012年的居民收入基尼系數,10年來的基尼系數大體維持在0.47至0.49之間。按照國際一般標准,當基尼系數在0.4以上時就意味著收入差距較大。盡管不少人對此數據是否真實反映了當前的收入差距實情有異議,但該數據至少說明了調節收入分配、縮小收入差距是當前一項亟待解決的要務。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高收入群體的存在是一種客觀現象。市場經濟是一種效率導向型的經濟形態,講究按各個生產要素的貢獻大小進行收入分配。這裡,要素不僅包括勞動,也包括資本、土地等。由於每個人提供的生產要素不同、規模大小迥異,所掌握的資源程度不一樣以及可能受各種非競爭性因素的影響,即使按生產要素的投入來獲取相應報酬,體現一定的公平性,也掩蓋不了人與人之間出現收入差距的事實,更遑論市場機制是一種造就“贏者通吃”的馬太效應的機制。因此,可以這樣認為,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僅高收入群體的存在是客觀現象,而且高收入群體與其他收入群體之間的收入差距也會呈現逐漸擴大之勢。即便像歐美這樣的市場經濟體制相對完善的經濟體,也存在著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近來歐美一些發達國家紛紛舉起向富人增稅的大旗,其中最為典型的當屬法國,奧朗德總統執政后,出台了稅率高達75%的“富人稅”,致使大批法國富人遠走他國,改換國籍。

我國高收入群體的存在,除了市場經濟的影響,還有如下原因:一是一些人憑借手中的公權力,以權謀私,化權為錢,比如最近某些地方沸沸揚揚的“房叔”、“房姐”、“房妹”事件﹔二是一些人在國有資源出讓、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通過違規甚至違法交易攫取高額收入,如近來爆出的山西價值2億元的國有煤礦被賤賣事件﹔三是一些人依靠自身所處的行政性壟斷地位,通過非市場性競爭取得較高收入﹔四是一些人利用稅收漏洞採取偷逃稅款的形式獲得較高收入﹔等等。上述第一種和第二種類型,往往是腐敗滋生的產物,而非勤勞致富。從這個意義上講,當下社會上暗流涌動的“仇富”現象,表面上看似與收入差距過大有關,其背后其實是對致富方式以及收入分配不公的不滿。

收入差距的不斷擴大是市場機制自身無法解決的難題,這正是市場失靈的表現,也是政府介入收入分配的必要和合理的依據。

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要調節過高收入。這裡,“控高”不應簡單理解為限制高收入,而是應與“提低”、“擴中”連動,在堅決取締各種靠非法途徑獲得的高額收入的前提下,使高收入者的收入增長速度低於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增長速度,讓社會大眾對縮小收入差距有明顯感覺。

首先,盡快建立完善高收入者的收入信息監控體系,這是調節高收入的基礎性措施。誠然,我國人多地廣,全面建立收入監控網絡尚有相當的難度,在這種情況下,可先從高收入者居多的大城市入手,由點到面,逐漸擴展到全國。利用個人身份証作為唯一的識別標志,將高收入者的全部收入都納入監控體系中,控制大額現金交易規模,超過規定標准必須使用銀行轉賬或支付系統。收入監控體系的建立與完善,會為收入分配政策的實施,如個人所得稅,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並與個人財產申報登記制度相配合,也為日后可能開征的個人房產稅、遺產稅、贈與稅等財產稅奠定基礎。

其次,進一步完善收入再分配的稅收政策。我國實行的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稅收的再分配功能要弱於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盡管如此,個人所得稅仍能發揮一定的收入再分配功能。2006年國稅總局出台規定,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納稅人必須自行納稅申報﹔2010年發出通知,要求在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規模較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方面加強對高收入者的征收管理。這些措施,應以一定的稅務稽查為補充。即對納稅人自行申報的納稅資料,選取個案進行重點稽核,以判斷申報數據是否真實有效,對於故意偷逃稅款者進行相應的處罰,並將典型違法案件公開曝光,從而起到警示作用。此外,適時開征個人房產稅、遺產稅、贈與稅,作為個人所得稅的補充,實現對高收入者從流量(收入)到存量(財富)進行再分配的全覆蓋。

第三,合理控制行政性壟斷國企薪酬的過高增長。行政性壟斷國企是政府出於維護公有制、掌控國民經濟命脈的目的而形成,借助於公權力來實施壟斷,它不同於由生產大規模集中而形成的壟斷。為促進經營業績不斷提升,給予這類國企高管較高薪酬也具有相當合理性。並且,與發達國家相比,這些高管的薪酬可能仍處於較低水平。但問題是,我國的行政性壟斷企業是國有企業,在全民所有制下,高管是代表全民對企業行使經營管理權,這種特殊國情決定了高管的薪酬不宜增長過快過高。一種可行的做法是將行政性壟斷企業區分為公益性和競爭性兩類。對於公益性國企高管,可賦予其類公務員的地位,其薪酬可控制在公務員工資2—3倍的范圍內﹔對於競爭性國企高管,可參考市場價位但不直接套用市場價位來確定。無論何種類型的行政性壟斷國企,高管薪酬在條件成熟時都應通過公示形式向社會公開,使公眾能夠根據企業的經營業績、職工工資水平以及所處的壟斷地位等,判斷高管薪酬是否合理。此外,對於依靠壟斷地位所形成的利潤,政府應逐步提高分紅比重,並將其轉化為提高低收入者收入的來源。

第四,拓寬社會大眾進入高收入階層的機會。社會和諧穩定在於每個人都有向上流動的可能。普通百姓無法通過正常渠道依靠自身努力向上流動,將是社會可持續發展過程中難以逾越的鴻溝。在此,政府的職責是消除特權,打破壟斷,以實現教育、工作、醫療、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務全覆蓋為切入點,讓每位社會成員都有公平、公正的競爭機會。

第五,積極鼓勵慈善捐贈。中華民族具有“仁愛”、“慈善”的傳統美德,我們一方面應大力弘揚這種美德,使社會形成濃厚的慈善文化氛圍,另一方面應進一步提高政府對慈善捐贈的稅收優惠比例,通過所得稅、遺產稅等的制度設計,引導高收入群體在“財產約半數被征稅”與“捐贈慈善事業留下美名”之間選擇后者。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然牽涉方方面面的利益,近乎完美的頂層設計在現實中幾乎不可能存在,改革也不太可能達到一蹴而就的效果。所以,可考慮先搭框架,然后根據形勢需要逐步充實內容,使其能盡快付諸實施。

(作者: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教授)

(責編:秦華、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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