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目前我國社會組織發展的程度怎樣?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在哪些地方?
馬慶鈺教授:我國社會組織在1998年以后得到了比較快的發展。先后頒布了三個條例,社會組織每年以大概2%左右的比例增長,截至2011年底,全國約有社會組織46萬個,吸納社會各類人員就業大約600萬人。雖然有這樣的增長,但是相對於政府和企業的力量來說,社會組織太弱,我國還沒有真正形成多元管理和服務的格局,計劃經濟時代,我國是一個政府大包大攬無微不至的一元格局﹔開放改革30多年后的今天,我國基本上進入一個政府和企業組成的二元格局,至於說社會組織這個單元,從總體經濟規模、就業能力、社會影響來看,仍然微不足道。以2010年的情況計算,社會組織吸納的就業人口僅有當年非農就業人數的百分之一,是經合組織成員國平均水平的大約1/7﹔支出總規模約為1200億,佔當年GDP比例不到的千分之三,是經合組織成員國平均水平的大約1/17。與我所了解的美國的情況相比,差距更大。從數量上比,2006年時,美國的各類NGO大約有190萬個,那一年有13億人口的中國隻有35萬個﹔同年其NGO的支出是1萬億,佔到了當年GDP的1/8,提供就業是非農就業的1/10。在美國有46%的高等學校、51%的醫院病床、60%的社會福利機構、86%的文藝體育和文化團體都是NGO組織來做的。這樣一比就看出了巨大差距,我國的社會組織還沒有成為我國多元結構中真正響當當的一元。
我國社會組織的平衡性和平等性也有問題。我國社會組織中大量組織是官辦組織,或者叫做“二政府”。它們有編制,吃財政。即便不是直接的,也與黨委和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這使它們在資源獲取上更加容易受到關照,因而成為帶有特權性質的社會組織,而那些民間自己成立的沒有背景的組織,不僅獲取資源困難,就連登記注冊都是問題。與這種平等性和平衡性同時存在的問題就是我國社會組織的獨立性的缺少。“社會組織”的使用,目的是為了回避矛盾和誤解,增加對各類組織的涵蓋性。但是,無論怎樣,它都不能離開國際公認的客觀標准太遠。作為與政府和企業不一樣的角色,社會組織的主體就是非政府非營利的民間組織。因此它就不應當背離“獨立性”和“非營利性”的主要特質,否則就會混同於政府和企業,也就沒有什麼政社分開了。
還有一個差別,發達國家的NGO組織在設立上更為便捷。與我國雙審查、雙管理不同,國外較為普遍採取備案制,備案后即可開展活動。但成立之后受到嚴格的監督,特別是對號稱為公益性組織。因為公益性組織在稅收方便會享有免稅的政策支持,由此對其的認定和監督尤其嚴格。同時,其行業組織自我的約束和管理有一套很嚴格的機制,相對地來講贏得了較高的社會公信度,所承擔的社會責任也比較好。這就是為什麼國外公民社會的形成相對地來講更加成熟。
記者:目前NGO組織在我國發展的主要瓶頸是什麼?
馬慶鈺教授:挂靠和雙重管理仍然是比較主要的瓶頸。一個組織的建立必須要有合法性,否則將無法獲得社會的信任及捐助的資源,也無法以法人的身份和地位去面對爭訟,同時,隻有具備法人身份才能去打造屬於組織的社會信譽度。如前邊所說,國際社會的合法性獲得比較方便容易,隻要備案注冊就可以,所以那些國家的社會組織發展的快,成立的多。但在我國,這個合法性的獲得相對更困難。比如,我們現在想成立一個組織,需要先找好挂靠單位批准,批准的手續極其麻煩,很多單位領導害怕惹麻煩拒絕挂靠的也不在少數。挂靠和雙重管理的繁復手續,在某程度上制約了我國社會組織的發展。猶如很高的門檻,阻擋了大量社會組織的進入。國際上有一個叫做綠色和平的組織,入駐中國多年,至今卻仍未獲得“牌照”。
更為糟糕的是,挂靠后出現的行政干預現象不可避免,很多挂靠單位領導自然而然認為其是自己的下屬機構,在行政上多加干預,甚至自己出面兼任領導或者指派領導,使社會組織的獨立性大受影響。挂靠制度是不合理的,我的一貫主張是“打倒挂靠”。 挂靠制度的取消,是我們改革的一個方向。現在各個地方都有不同的創新和改革措施,目前做得最好的是廣東。廣東的做法是傾向於直接在民間組織系統中登記,一次性取消挂靠。從2011年開始,民政部倡導對慈善、公益、社會服務三大領域的社會組織實施直接登記,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也是這麼多年來所有學者和政府職能部門共同努力的結果。
記者:從郭美美事件到最近被熱議的兒童基金會事件以及成都紅會捐款箱事件,您認為出現這些問題的根源是什麼?
馬慶鈺教授:問題的產生原因是復雜的。這幾件事情都與紅十字會有關。郭美美事件牽連出一個不按規矩運作的“商業紅十字會”,沒有會員代表大會,沒有理事會,沒有完善的財務,在項目運作中存在關聯交易,嚴重違反公益組織的基本原則。兒童基金會則財務謎團重重,引起社會普遍猜疑。成都紅十字會的“捐款箱事件”則是對社會慈善捐贈事業的嚴重損傷。這些事件都是對我國社會組織公信度的巨大破壞。傷口的彌合還要假以時日。出現諸如此類問題的原因,我的看法首先是社會組織的公益宗旨意識太弱,把自己混同為一般的機關組織,背離了廣大慈善捐贈者的信托,這也是我國長期以來社會組織領域中慈善倫理不足的結果﹔其次是一些社會組織特別是帶有官方色彩的組織,官僚習氣和做派太重。在組織結構上按照大一統方式自上到下建立的巨無霸組織,無論對於公益效率還是公益活動監管,都已經成為巨大挑戰,中國紅會最近成立專門的監督委員會作為一種實實在在的回應,希望能夠起到作用﹔再次是社會公益中存在形式主義和舍本求末現象,一個好心企業花500萬巨資做1000個捐款箱遍布街頭,4年下來竟然收到的是發霉的的6116元錢,實在感覺不劃算。其中最值得反思的是街頭捐款箱方式是否是一個好的捐贈方式﹔最后一點,是評估監督和懲罰的力度。職能部門的監督方式、方法,以及監督能力的不足,也是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目前,在官辦的社會組織佔比重較大的情況下,監督會受到干擾。民政部有專門針對社會組織的評級機構——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每年都會對登記在冊的社會組織進行評級,最好的是AAAAA,AA以下進行警告,被評為A的,要求進行限期整改。與此同時,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的執法也需要敢於依法執法。這些評估監督和執法措施對於規范社會組織的行為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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