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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馬慶鈺教授:錯誤問責也應承擔責任
2013年02月01日13:50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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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誰對話?

馬慶鈺,1958年11月出生,祖籍山東臨朐。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副主任。法學博士,教授。北京師范大學兼職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長期從事公共管理學和政治學專業范疇的研究與教學工作。出版的著作成果主要有:《告別西西弗斯:中國政治文化分析與展望》、《中國行政改革前沿視點》、《非政府組織發展與管理》等。

為什麼對話?

6月17日,央視《新聞1+1》欄目以《招商,不能變成“招傷”!》為題,報道了安徽省蚌埠市固鎮縣6名環保局干部因為一個月內3次到當地一家企業檢查工作,被縣委、縣政府以影響招商為由集體停職事件。固鎮縣委以書記碰頭會的形式,做出了給予縣環保局長、副局長的停職處理。我們想知道,這種行為是否符合相關行政法律規定的要求?我國目前行政體制可能存在哪些弊端?

馬慶鈺怎麼說?

固鎮縣以影響當地招商、違反縣裡有關保護招商引資的政策規定為由對縣環保局有關人員進行問責,依據的事實不充分,不符合“暫行規定”的要求,屬於地方黨委在干部管理中的隨意行為,其決定本身也是一種違規行為。政府是社會公眾利益的代表,當我們因為少數人的利益而偏袒和保護一個存在問題的企業時,那就是角色錯位和公共權利的偏移,是對公眾利益的違背。

點擊一

焦點關注

對固鎮縣環保局長、副局長停職,是否符合相關行政法律規定的要求

關鍵思路

是地方黨委和政府在干部管理中的隨意行為、違規行為

記者:安徽省蚌埠市固鎮縣委以書記碰頭會的形式,決定給予縣環保局長、副局長停職處理。這種行為是否符合相關行政法律規定的要求?

馬慶鈺:“停職”在我國日常政治生活中比較常見。可實際上,在我國《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以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裡面,並沒有“停職”這一概念。停職的概念出現在2009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中。

這裡面規定,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的方式有5種: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免職。固鎮縣做出的停職決定應屬於第二種。問責針對的情況也是有局限性的。根據“暫行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進行問責:一、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二、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三、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范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四、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七、其他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的。

在此次事件中,固鎮縣環保局工作人員對企業的執法檢查,是在履行職責﹔在執法過程中,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而固鎮縣以影響當地招商、違反縣裡有關保護招商引資的政策規定為由對其進行問責,依據的事實不充分,不符合“暫行規定”的要求,屬於地方黨委在干部管理中的隨意行為,其決定本身也是一種違規行為。

(責編:張湘憶、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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