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官員所謂的隱私權隻能是有限的、相對的,這種隱私權的多寡,與公共需求的“度”密切相關,隱私權必須服從於公共利益需要。隻要官員的某種隱私權可能侵犯或者危害公共利益,這種隱私權就應該讓渡給公共利益的需要。
正因為這樣,在一些發達國家,國家官員的隱私權因擔任公職而受到限制,已成常理。比如在美國,“公職候選人私生活狀況對選民公開,乃為公共利益所需要,在此情況下,即隱私權並不存在。獻身公共事業,其私人生活如果無法與所從事之事業完全分開者,則該權利不存在。”這就是“公共利益的價值高於公職人員的部分隱私利益的價值”的意義所在。
身正不怕影子歪,隻要內心坦蕩,公開個人財產就能做到問心無愧,而所謂的“隱私顧慮”則根本無需擔心。那些在公開面前扭扭捏捏的,往往是因為內心有太多顧慮,這種顧慮不是對公眾利益的考慮,而是對自己現狀和未來的擔心。我們期待,財產公開制度在我國切實得到落實,真正贏得人民群眾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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