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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慶鈺:論“政社分開”與社會組織管理改革
2013年01月28日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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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與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合作機制

在多元參與的公共管理時代,其重要的管理特征:一個是講究分工合作,一個是講究成本效益。所謂分工合作,是強調政府的職責主要是掌舵,也就是進行總體規劃和制定公共政策,而具體的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項目,則由包括企業、社會組織在內的各種角色來承擔。所謂講究成本效益,就是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的機制,將各種社會資源都納入到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中來,不僅調動和激發各類社會組織參與公共事務的積極性,而且還通過合約購買的方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在當今公共管理的潮流中,“花錢買服務”和“政社伙伴關系”,早已經是一些非常時髦的政府管理術語。比如英國布萊爾政府於1998年與全英慈善組織委員會共同簽署的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政府與志願及社區組織合作框架協議》(COMPACT)和《地方各級政府與志願及社區組織合作框架協議》,比如美國布什政府於2001年組建的“基於信仰和社區行動的白宮辦公室”以及在聯邦和各州和城市成立的負責規劃、協調、服務於NGO組織的“國家社區服務公司”等,都是政府“花錢購買服務”及與社會組織合作的實踐典范。在這個合作過程中,政府管規劃,管合約,管標准,管招標,管評估,管質量,管買單。而各類社會組織主要是以其相應資質爭取公共項目和政府的資助,提供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大量實踐証明,這種政社分工、合約服務的機制的確能夠節約成本,提升質量,便於管理,容易問責。

我國如果想借鑒這方面的經驗,需要先解決兩個問題:一個是關於社會組織參與社會事務管理的空間問題。也就是說,政府必須要轉變觀念,克服履行職能當中的越位弊端,給民間組織留出機會來。現在的情況是受利益、習慣、體制等因素的影響,政府好多部門仍然是一邊說著職能轉變,一邊卻繼續把很多服務事項繼續攬在手中不放。下一步應通過深入的事業單位改革,打破這種政府和准政府組織一統天下、部門職能資源在內部循環的封閉局面,否則就無法實現政社相對分離和建立政社伙伴關系,當然也就沒有民間組織的參與空間。

另一個問題是,要建立規范的政府與社會組織的合作機制。這個創新需要做的工作:首先是要通過法規或者規章的形式,對政府與社會組織合作做出規范性要求﹔第二是要指定具體部門梳理公共服務項目的性質,同時對社會組織的種類和資質能力進行評估和歸類﹔第三是根據項目和社會組織的視情況制定可行性年度購買計劃,並將年度購買計劃與財政預算挂鉤﹔第四是由相關部門制定服務項目的執行標准並確定評估程序與驗收激勵辦法﹔第五是由政府機構根據國家“招投標法”選擇公共項目的具體承擔者並進行合約管理﹔第六是由合約管理部門組織進行評估與驗收,確保服務項目的質量。

沒有政社分開,也就沒有政社合作。政社分開是深化行政改革總框架中的一項必不可少的任務議程。中央政府反復強調要努力實現政社分開,說明改革領導者對這個問題的基本判斷是准確的,但是這個推進過程一定會受到一些傳統認識和習慣做法的阻礙。隻有通過加深認識和進一步樹立科學理念,從公共管理的客觀要求和社會組織發展的自有規律出發,來探尋改革之路和採取創新措施,才能使政府與社會組織既相對分開又相互合作的目標真正得以實現。

來源:《行政管理改革》2010年第7期

(作者系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責編:張湘憶、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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