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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慶鈺:論“政社分開”與社會組織管理改革
2013年01月28日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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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黨的部門和各級政府都非常重視“政社分開”所遇到的困難,並且一直在進行實踐探索,希望通過管理創新推進政社分開,為轉變政府職能。建立公共管理新格局創造條件。在這個過程中,筆者感覺有幾個問題需要提出來,引起各方的注意,以使我們針對社會組織管理的改革少走彎路,使政府“政社分開”的目標越走越近而不是相反。

(一)應當更加全面認識“政社分開”的意義

首先,政社分開是“社會事務責任的剩余原則”所要求的。根據國家共同體生成機理,應當承認,個人和家庭始終都是利益責任的核心和根本,而國家共同體是個人和家庭利益實現的延伸工具。在一個國家社會中,與社會成員利益息息相關的各種事務責任,並不是也不可能一概由政府來包攬和承擔的,而是依照可實現程度由不同責任主體來分擔的。人們日常的大部分事情都是個人和家庭能做的事務,這叫做私人事務,並不需要政府介入﹔而私人處理不了的首先應由社會組織或者社區組織來做,也基本不要政府來介入﹔在這個層面再處理不了的,再由政府組織承擔起來。承擔的責任也是先基層、后地方,隻有那些復雜到地方各級政府組織都做不了的公共事務,最后才輪到國家政府出面來承擔管理或者服務的責任。這就叫做“社會事務責任的剩余原則”。所以,“政社分開”是符合這個原則的一種社會事務管理的責任分擔機制,是國家共同體中一種最合理的利益實現形式。

其次,政社分開符合“多元促進生機”的規律。事物發展的一般規律是多元要比一元好,有利於共生共存和生機活力的蓄養與保持,有助於生命力的延續。社會管理也不例外。我國計劃經濟時代的政府管理,是一元管理,在沒有比照、沒有學習、沒有競爭的環境中,再加上政府自有的官僚文化和天然惰性,久而久之,最終喪失社會事務管理的活力和效率。而按照公共管理模式,引入多元機制后,各類社會組織也能有自己的權利空間,承擔本來屬於自己的利益責任。政府、營利組織和非營利組織之間圍繞公共事務,各有分工,各有側重,相互支持,相互合作。同時又能夠相互借鑒與學習,這樣既能夠激發各自的潛能和動力,又能夠給社會增加生機和活力。

最后,政社分開有利於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公共事務管理是需要成本的,管得越多成本越高,環節越多成本越高。傳統政府管理是政府什麼事情都去管,無微不至,無遠不屆。可是,社會事務紛紜復雜,性質有別,政府既沒有人力和財力,也沒有精力和能力把天下所有事情都管起來而且管得讓每個成員都滿意。按照“社會事務責任剩余原則”,隻有個人、家庭、社會組織和社區組織做不了的事情,才由政府出面組織解決。這種責任分擔機制不僅可以調動各方積極性,而且還有利於成本降低和效率提高。

(責編:張湘憶、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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