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推進中國能源綠色戰略的政策建議
中國是傳統能源生產和消費大國,中國傳統能源的綠色水平較低,在推進中國傳統能源綠色發展的工作任重而道遠。2012年7月20日國務院出台了《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二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的通知》,明確指定節能環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車等7大戰略性新興產業,規劃到2015年核電、風電、太陽能光伏和熱利用、頁岩氣、生物質發電、地熱和地溫能、沼氣等綠色新能源佔能源消費總量的比例將提高到4.5%﹝20﹞,遠遠低於日本、歐洲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目標水平。發達國家在發展能源的綠色生產、綠色技術和綠色消費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其發展水平領先世界,值得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借鑒和學習。
(一)建立健全能源綠色戰略法律體系
中國雖然已經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能源發電上網電價和費用分攤管理規定暫行辦法》等,但法律體系仍不完善,而且法律設計相對粗糙。歐美發達國家新能源發展初期法律建設就已經開始,新能源法律體系較為完善。尤其是歐盟,通過漸進式的改革不斷推進能源立法,初步形成了統一的電力和天然氣市場,並建立了健全的監督體系。
發達國家新能源立法不僅包含了不同時期國家能源綠色化轉型的戰略,還具體規定了新能源發展的中長期目標和實施政策等。新能源立法應加強體制和機制設計,典型例子有德國的《能源經濟法》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電力立法》。日本、德國、英國等從法律角度詳細規定了新能源的發展目標,並在電力企業新能源利用、可再生能源電力上網等方面做出了強制性規定。我國應提高能源綠色發展的戰略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為我國能源轉型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另外,我國還應該及時、靈活地對不同綠色能源進行轉向立法,提高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水能等具體行業的發展戰略,並修訂新能源法律以增強新能源發展在立法上的連續性和一致性,保証能源綠色戰略的不斷改善和持續執行。
(二)推動完善能源綠色戰略支持體系
新型產業的發展初始階段離不開政府和社會的支持,發達國家大都建立了具體而行使有效的新能源發展支持體系,支持體系大概包括法律支持、財政支持、稅收支持、金融支持和貿易支持等。法律強制生產和購買,投資貸款及貸款擔保,低息貸款,稅收減免與抵扣,消費激勵及獎勵,貿易鼓勵,財政補貼等等支持性政策是各國的共同特征。
在完善能源綠色化轉型的支持體系、擴大支持范圍的同時,還要增加支持力度。新能源關乎經濟社會和人類生存發展的未來,應從長遠利益考慮,大力支持綠色能源的開發和利用。特別是要加強財政投入、稅收優惠、投資鼓勵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確保新能源產業能夠在寬鬆、適宜的環境中發展壯大。
(三)鼓勵引導能源綠色技術投資
日本、美國、德國、法國等國都十分重視綠色能源研發,將技術視為新能源戰略的根本立足點,憑借技術優勢取得綠色能源及未來經濟在全球的領導權。綠色能源發展要靠公共財政大力投入,如美國投資1900億美元研發清潔能源技術和能源效率技術,並設立新能源技術風險基金。我國目前新能源技術研發缺乏穩定的轉向支持資金,固定的新能源科技發展轉向不足,應該學習發達國家新能源技術研發經驗。
新能源產業將引領世界經濟發展方向,並帶動人類社會新的變革,爭取綠色能源產業的領導權將大大增加一國競爭力,進而影響國際競爭格局。而我國的綠色能源技術研發乏善可陳,技術實力已然落后世界先進水平。我國應該明確能源的綠色轉型主要集中在電力、交通和供熱三大領域,其中電力能源實現綠色轉變的最主要的戰場。G20國家中,絕大部分都對電力能源消耗中的綠色能源佔比制定了未來目標。我國應積極整合企業、研究機構和政府資源,制定並實施綠色能源技術中長期研發規劃,啟動國家級大型科研項目,廣泛開展國際合作,力圖在以上三大領域的新能源技術方面與國際接軌,並在一些領域取得世界領先,使我國在未來綠色能源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四)整合協調能源綠色戰略執行主體
能源利用轉型將是一個長期過程,能源綠色轉型離不開有效的制度設計。新能源開發利用一方面需要區分清楚市場與政府的功能定位,另一方面要充分發揮市場與政府的各自優勢,為能源利用轉型提供科學可行的組織和制度基礎。
一種新能源的廣泛運用過程離不開市場本身的調節作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著基礎作用。新能源產業化必須以市場化為基礎,以市場化為導向,使新能源產業成為增加就業、提高經濟總量的重要經濟部門。
政府應該主導新能源戰略的制定、新能源發展總體規劃、新能源立法、新能源發展支持體系等方面工作,尤其在新能源開發的初期階段,要發揮政府的帶動性功能。美國、日本等啟動了國家主導的新能源技術和技術推廣項目,歐盟還為成員國設立了相對統一的新能源發展目標,努力建立歐盟統一的新能源市場。我國應加強向新能源轉型過程中政府的作用,提高政府投資力度,鞏固政策性支持力度,啟動國家重點新能源科研項目,並統籌各地區新能源的發展,提高我國在向綠色能源轉型過程中的綜合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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