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 理論 >>
李曉西 鄭艷婷 蔡寧:能源綠色戰略的國際比較與借鑒
2013年01月25日14:07   來源:國家行政學院學報
【字號 】 打印 社區 手機點評  糾錯 E-mail推薦: 分享到QQ空間 分享


三、能源綠色消費的國際比較

國際油價上漲、鼓勵性消費政策、環保和低碳消費的宣傳等因素使綠色消費逐漸深入人心,世界各國消費者逐步掀起綠色出行、低碳生活等熱潮,能源的綠色消費成為一種趨勢,也成為一種時尚。

(一)美國鼓勵性能源綠色消費

美國一直提倡能源的綠色消費,政府立法中鼓勵能源綠色消費的內容層出不窮。早在1978年,《國家能源法》、《能源稅法》實施了1億美元的太陽能低息貸款,規定住戶利用太陽能可以享受優惠,另對酒精燃料免征商品稅。1980年,《能源安全法》規定,購買太陽能和風能能源設備的房屋主人,所付的金額中2000美元的30%和8000美元的20%可從當年須交的所得稅中抵扣。1992年,《國家能源政策法》開始實施居民住宅節能計劃﹔《2003年能源稅收激勵法案》中第201條規定,對可替代機動車輛實行免稅政策﹔2005年,《能源政策法》對混合動力交通工具施行稅收優惠,對家庭太陽能系統建設進行稅收抵免。《2007年能源獨立和安全法》是美國鼓勵能源綠色消費的一個裡程碑式法案,其目的之一就是提高商品、建筑、交通工具的能源利用效率,提倡大規模進行插電式汽車基礎設施建設﹔規定每個電力公司都要制定一個支持插電式交通工具的實施計劃﹔還規定各州應確立智能電網峰值需求減少目標,將智能電網能力建設整合進入“能源之星”項目。2009年2月美國頒布的《美國復蘇與再投資法案》安排108億美元用於可替代能源設備、電動汽車和家庭節能稅收抵免。2009年6月美國眾議院通過了《2009年美國清潔能源與安全法》,規定美國到2014年新建的民用建筑能效提高50%,到2015年新建的商用建筑能效提高50%﹔政府設立“電力熱能回收利用獎”,鼓勵企業回收利用發電所產生的余熱等﹔設立專門的“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工人訓練基金”﹔對消費者進行援助,補助他們因為法案實施引起的購買力下降,為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支付現金等。

(二)日本精細的能源綠色消費

作為能源匱乏的島國,日本能源綠色消費行動令世界印象深刻。綠色消費得到日本政府的大力提倡和支持,如2006年《新國家能源戰略》規定用部分石油進口稅補貼綠色能源的消費,家庭消費1KW新能源電補貼9萬日元。日本能源的綠色消費還得到企業、民眾的積極響應,展現出全社會性和精細性。

日本政府2011年補充預算案中安排了3000億日元的購車補貼預算,包括符合標准的電動汽車、混合動力汽車、天然氣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清潔柴油汽車、巴士和貨車等﹔補貼標准規范較細,如普通新上牌照車輛10萬日元、3.5-7.5t以下的小型貨車為20萬日元等。日本2009年開始實施太陽能發電剩余電力收購制度,對住宅等太陽能發電設備滿足家用消費量之外的剩余電量,按一定的價格在10年之內由電力公司全部收購且從2012年7月開始,收購范圍擴大到風電、水電、地熱發電、生物質等,要求電力公司必須根據規定價格、時間期限全部收購上述能源生產的電力。﹝17﹞

此外,日本交通省還實行綠色住宅生態返點制度,對建造、改造綠色住宅的民眾進行返點,1點等於1日元,可兌換商品券用於消費,以鼓勵發展綠色住宅。

(三)歐盟強制和激勵性能源綠色消費

1998年歐盟理事會發表關於可再生能源的決議,提出與工業界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設定購買義務,制定長期購買合同及支持能源供應的合同﹔《能源2020:具有競爭力的、可持續的和安全的能源戰略》提供節能獎勵,平均每個家庭每年最高可達1000歐元。

德國能源綠色消費戰略的制定實施與其新能源立法息息相關。2000年,德國聯邦參議院制定了《德國可再生能源優先法》,目的是為了保護氣候和環境,保証能源供應的可持續發展和顯著提高可再生能源對電力供應的貢獻,實現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耗中比重至少翻一番的目標。該法規定電網運營商有義務將水力、風力、太陽能、地熱能、垃圾堆氣體、污水氣體、礦井瓦斯、生物質能電力生產公司納入其運營網,並優先購買其提供的全部電量,並對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的電站進行補償。﹝18﹞這部法案清晰地展示了德國21世紀初的綠色能源生產、購買與補償戰略,從經濟和法律上保証了綠色能源電力的持續發展。得益於此,2007年德國可再生能源電力份額達到14%,2008年增至14.8%。隨后,德國2009年修訂的可再生能源法將2020年目標提高10個百分點,即可再生能源電力比重到2020年達到30%。

2006年德國在修訂多項相關法律基礎上,頒布了《生物燃料配額法》,主要內容包括為第二代生物燃料、純生物柴油和E85 提供免稅,修訂《聯邦排放控制法》,按時間表提高生物燃料在燃料中的含量等。2008年8月德國出台《可再生能源供熱法》,規定凡新建建筑都有使用可再生能源供熱的義務,如果選擇不使用可再生能源供熱,必須採取其他能夠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措施。2009年德國修訂了《生物燃料配額法》,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交通領域最終能源消費總額中佔17%的目標。德國交通領域的新能源利用發展迅速,使其成為世界上最大的生物柴油生產國,綠色能源佔交通能源消費比重從2003年的1%增至2007年的7.3%。﹝19﹞

德國還在生物質能、海洋風能等領域制定了大量具體可行的戰略,既構成了德國新能源發展的法律體系,也形成了德國綠色能源發展的戰略體系,大大推動了德國新能源的發展,提升了德國在其優勢領域的競爭力。

(四)能源綠色發展國際比較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美國、日本、德國能源綠色戰略全面發展且全面領先,形成三足鼎立之勢。美國在生物能、風能、核能等方面具有核心優勢,德國在太陽能、生物能、垃圾發電等方面有核心優勢,日本在核能、垃圾發電、水能方面有核心優勢,法國的核心優勢是核能,芬蘭的核心優勢是生物能,挪威的核心優勢是水能。

(責編:秦華、朱書緣)

相關專題
· 《國家行政學院學報》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焦點新聞
48小時排行榜 48小時評論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