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簡政放權,削減政府權力,必須確立政府的公共屬性地位,制定對公權力約束的框架。我們知道,政府消失的權力說到底是一種公權力。這種公權可以簡單概括為六個公共:代表公共利益、行使公共權力、管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維護公共秩序、承擔公共責任。政府的上述公共屬性,決定它的作為主要在公共領域,而不是私人領域。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由於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政府一直處於主導地位,再加上我國的國有企業不都是集中在公共領域,而是涉及眾多競爭性領域,這在客觀上為我國政府公共職能的界定,帶來一定的困難。但從發展的角度看,即使像我國這樣政府主導型的市場經濟,即使國有企業涉及諸多競爭性領域,也需要將政府的職能嚴格界定在公共領域,減少政府的權力,建立上下比較科學合理的權力結構,探索對公權力有效制約的制度框架。這一點不僅重要,而且顯得尤為緊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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