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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小軍:領導干部需要什麼樣的法治思維
2013年01月07日13:58   來源: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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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公平正義思維。法治體現了公平正義的精神和原則,法治思維自然要反映這種公平正義的內在要求。例如,領導干部在重大決策時,程序性規則的約束往往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實質上的,公眾參與決策、決策的民主化,才是決策中的實質性約束。讓公眾有序參與決策,決策反映和體現公眾利益和各方意見,這是公平正義在決策領域的體現。那種在決策工作中忽視公眾意見和利益,刻意袒護個別利益群體的做法,就是缺乏公共行政的公平正義思維的表現。在行政執法中,隨意執法、選擇性執法,都不是法治思維,難以取信於民,也難以真正有效和長效。
  第四,責任后果思維。法律不僅是行為規則,還有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法治不僅是行為之治,也是后果之治。法治思維也不僅僅是行為規則思維,不僅僅是判斷思維和行為思維,更為重要的還有責任后果思維。因此,行為有后果,行為者要對其行為的后果承擔相應責任,這是法治思維的應有之義。對領導干部來講,必須對其權力行使和職責履行行為承擔責任后果,違法的行為要及時糾正,侵犯的權利要得到有效救濟保護,造成損害損失的要依法給予賠償,違法犯罪的要予以懲處。正所謂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失職必問責。
  第五,治官治權思維。法治以制約和監督公權為核心,法治思維當然是以制約和監督公權為核心內容的思維。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要推進權力運行公開化、規范化,完善黨務公開、政務公開、司法公開和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加強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這些要求,無不體現對公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有著深刻的法治思維內涵。對各級領導干部而言,治官治權思維,就是權力受制約和受監督的思維。因此,領導干部尤其是主要領導干部,必須有嚴格、規范行使權力的思想觀念和行為模式,必須有接受制約和監督的思維方式,而不是為所欲為,更不是膽大妄為。

(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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