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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小軍:領導干部需要什麼樣的法治思維
2013年01月07日13:58   來源: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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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法治思維,就是以法治作為判斷是非和處理事務標准的思維。所謂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就是用法治思維來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要搞清楚法治思維,先要搞清楚法治思維對應的概念是什麼。我認為,法治思維對應的概念有三:非法律的思維、人治思維和法制思維。
  首先,法治思維對應的概念有非法律的思維。法治思維的關鍵詞之一是法,是法律思維,而不是非法律的思維。這些非法律的思維,包括經濟的思維、政治的思維、管理的思維、文化的思維、道德的思維,等等。這些思維,當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思維,但是,不是也不應當是唯一的或者排他性的思維。除了上述非法律的思維以外,我們還應當重視法的思維,想問題、做判斷、行措施,還必須增加法的思維,以法為據,以法為尺。
  其次,法治思維對應的概念有人治思維。法治,對應的是人治,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對應的是人治國家和人治政府。法治思維直接對應的就是人治思維。從這個意義上講,法治思維包含有更加豐富的內涵,即民主的基礎、控權的核心、人權保護的目的、依法辦事的規則,等等。
  另外,法治思維對應的概念有法制思維。法制思維是依法為前提的嚴格依法辦事的思維,而法治思維則有更加全面的內容和深刻的針對性,即法治不僅要“治民”,更要“治官”,規范、約束和監督公權力的運行是法治的核心,當然也是法治思維的核心。
  法治思維主要包含了五個方面的思維內容,即合法性思維、權利義務思維、公平正義思維、責任后果思維和治官治權思維等。
  第一,合法性思維。領導干部在行使公權力時,無論是決策,還是執行,或者是解決社會矛盾、糾紛,推動發展、深化改革,都應不斷審視其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和要求,包括行為的目的是否合法,行為的權限是否合法,行為的內容是否合法,行為的手段是否合法,行為的程序是否合法,等等。合法性思維,是規則思維,也是制度思維,十八大報告提出,要按制度辦事,用制度管事管人管權,就是這種思維的表現。
  第二,權利義務思維。法律是規定權利義務的,法律關系就是權利義務關系。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社會主體彼此之間,都是權利義務關系。治理國家、管理社會、行政執法、人與人交往等,都要尊重保護權利,履行義務,承擔法定職責。法治思維,必然包含權利與義務思維的內容。各級領導干部所作決策和所行措施,大多是針對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這些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在法律上是權利義務主體,而不是可以隨意侵犯的客體。對他們權利的尊重、維護和保護,就是法治思維的表現,漠視、蔑視其權利,任意剝奪侵犯其權利,不是法治思維,而是典型的人治思維。另外,領導干部行使的權力是公權力,公權力的特點就是既是權利也是義務。這就要求各級領導干部積極履行職責義務,不失職,不辱使命。一些領導干部在當地經濟發展缺乏資金時,採用發文件強行讓公務員集資的辦法,就是在蔑視和踐踏公務員的法律權利,是典型的沒有法治思維的表現。

(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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