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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濤:古代地方大員權力演變鏡鑒
張濤
2012年12月27日14:25   來源:人民網-人民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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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思想家程顥曾在《下山偶成》一詩中說到:“有生得遇唐虞聖,為政仍逢守令賢。”於此感慨地方官員,尤其是地方大員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回溯中國古代地方大員的發展歷程,分析其在不同歷史時期職位與權限的變化,無疑會對“地方大員”、“封疆大吏”有一個更加直觀的了解。

秦、漢與魏晉南北朝時期的行政體制

就現有資料而言,夏、商時期的地方行政體制顯示了早期國家對地方管理的原始性,此時期的方國(或者稱諸侯)與中央王朝的關系,與后世地方政權與中央的關系並不完全一致。西周統治者在前人的基礎上,推行了一套較為嚴密的外服諸侯體制。戰國時代,一些新的地方行政組織開始形成。隨著郡縣的設立與推行,其長官郡守、縣令逐漸成為控制一方、有相當自主權的軍政長官。

秦統一六國后,在地方全面推行郡縣制。兩漢雖自始至終延續著漢高祖劉邦所創立的郡國並行的基本格局,但卻不否認郡縣制在地方行政體制中的主導地位。“郡”作為秦漢時期重要的地方行政機構,其主管長官——郡守(漢景帝時更名為太守)有著相當大的職權。郡內的任何事務,都會受到郡守的管理。漢承秦制,亦以內史為京師最高行政長官,后在漢武帝時發展為“三輔”——京兆尹、左馮翊、右扶風共同負責管理京師及其附近地區。東漢遷都洛陽后,治京師的長官則改為河南尹。總之,作為秦漢時期集行政、司法、軍事、財政於一身的地方大員,郡守雖然會受到丞相、御史大夫的監督(漢武帝后還受刺史的監督),但因為其對於屬吏有任免與薦舉權,故而屬吏與郡守往往形成一種生為之服役,死為之服喪,同進退,共榮辱的人身依附關系,久而久之,不僅容易造成吏治的腐敗,更會助長地方割據勢力的發展,這也成為東漢末年出現軍閥割據局面的一個主要原因。故而,郡守的品格、素質、能力、信仰,對於地方政治的好壞起著決定性作用。

魏晉南北朝時期,地方行政體制在秦漢郡縣制的基礎上逐漸演變為州、郡、縣三級制。州為地方最高行政機構,其長官一般為刺史。刺史雖為地方大員,但其職權卻是“因時”、“因地”而異。理論上而言,都督管軍事,刺史理民政。但如果二者兼任,其權力必然大增。所以與秦漢時國家一統、政局穩定前提下的郡守不同,魏晉南北朝戰亂割據、士族專權背景下的刺史,其實質多為手握兵權的軍政長官,而其所言所行影響的並不僅僅是地方的民生吏治,有時更決定著國家政局的走向。曹魏的“淮南三叛”、西晉的“八王之亂”、東晉、南朝的“荊、揚之爭”,都反映了中央與地方的緊張關系。

(責編:萬鵬、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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