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 理論 >>
張濤:古代地方大員權力演變鏡鑒
張濤
2012年12月27日14:25   來源:人民網-人民論壇
【字號 】 打印 社區 手機點評  糾錯 E-mail推薦: 分享到QQ空間 分享


隋唐五代與宋朝的體制變遷

隋唐五代時期,中國地方行政體制有了重大的變化,即從秦漢以來的州(郡)、縣二級制逐漸發展為道、州、縣三級制。隋代及唐前期,州的行政長官刺史(隋煬帝與唐玄宗時兩度改州為郡,州刺史改為太守)肩負著重要責任。除州刺史之外,都督府(總管府)的最高長官也是此時段內頗有權勢的地方大員。都督府(總管府)是州的一種特例,其長官總管(都督)在承擔軍事事務外,可兼任駐地的刺史,負責本州以內的行政。唐玄宗開元以來,在全國范圍內劃分了15個具有監察性質的“道”,將其長官採訪使較固定地留在任上,並按照地方長官例上奏中央。這樣一來,採訪使實際上成為了“道”的行政長官。同時,由於政府銳意邊事,唐初轄地方軍民二政的都督刺史發展成權力更大的節度使。

宋有鑒於唐末五代之弊,將地方的軍權、財權、司法權等收歸中央,由此徹底結束了藩鎮割據的局面。在地方上,實行府州軍監、縣二級制。其中,府、州、軍、監是同級機構,由朝廷以“權知某州(府、軍、監)事”的形式直接委派。作為地方大員,知州掌管州內的兵民、錢谷、戶口、賦役、獄訟等諸多事務,並可直接向朝廷奏事。然而,相比秦漢時的州牧,知州的權力要小得多。知州不法,通判可上告中央。總之,宋代雖以府、州、軍、監的長官直接管理地方,但又以路級政府給予監督,因此宋代的地方大員在行政、財政、軍事、人事等方面可操控的范圍較為有限,這深刻體現了天水一朝“強干弱枝”的治國理念。

(責編:萬鵬、趙晶)

相關專題
· 《人民論壇》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焦點新聞
48小時排行榜 48小時評論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