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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佳義: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

劉佳義

2012年12月24日08:41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三、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

人民政協是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基本實現形式。在馬克思主義理論指導下創設的人民政協,積極參與到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開放這一生產力發展和生產關系變革的偉大實踐中,經過60多年的發展,形成了比較完備的制度體系、工作方法、實踐模式和工作網絡,有了深厚的歷史基礎,產生了廣泛的社會影響。人民政協已經成為實現協商民主的重要制度渠道,以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基本政治制度作保障,依據憲法、黨的文件、政協章程規定來開展﹔成為在政治體制運行中與黨委、政府、人大共同構成四大班子的政治協商機構,形成了全國、省、市、縣四級組織體系﹔把黨派合作性和界別代表性有機結合起來,協商主體發展成為包括中國共產黨在內的9個政黨、56個民族、5大宗教、34個界別,60多萬政協委員的具有廣泛代表性和巨大包容性的重要政治力量﹔以團結和民主為兩大主題,既是大團結大聯合的組織,又是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在發揚民主過程中增進團結,在鞏固團結的基礎上夯實民主基礎,實現了發展民主與維護和諧穩定的內在統一﹔集協商、監督、參與、合作於一體,通過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三項職能,開展提案、視察、專題調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會發言等經常性工作,實現了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表達權的有機結合。 

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之中。2006年,中央明確提出“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就國家和地方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執行過程中進行協商,是政治協商的重要原則”。黨的十七大對人民政協政治協商等職能的制度建設提出明確要求,強調“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2011年,中央進一步指出政治協商制度建設的努力方向是“研究規范在政協進行政治協商的具體運行機制,適時出台實施意見”。目前,根據中央精神,全國已經有近20個省級和副省級市黨委制定了政治協商的規程或意見,明確了協商主體、規范了協商內容、細化了協商程序,切實把協商納入了黨委政府的決策程序,推進了政治協商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發揮人民政協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的著力點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把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制度建設納入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總體布局。應認真研究關於人民政協的政策文件與憲法法律的有效銜接,明確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法律地位。進一步研究制定規范的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具體制度,對涉及政協履行職能的內容、形式、程序等作出明確界定和細化。將人民政協的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納入各級黨委的議事規則和政府工作規則,納入各級黨委、政府日常辦文辦事程序,實現政協職能與黨委政府工作規則和程序的有效銜接。抓好經常性監督檢查,切實增強約束力,真正使協商民主制度成為共同遵守的行為准則。

二是增強協商主體的代表性、包容性。目前人民政協由34個界別組成,組成界別的各黨派團體、各族各界代表人士是協商主體。界別設置是否科學直接關系到協商主體是否具有代表性和包容性。目前政協的界別設置,體現了廣泛團結、包容各界的特點,基本適應統一戰線發展和人民政協的工作需要。但也存在與新的形勢和任務不相適應的問題,應當逐步加以完善。首先需要制定全國性界別設置的指導性意見,使之有章可循、有據可依。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階層結構的發展變化,對現有界別進行適當調整。

三是提高協商主體的協商能力。政協委員參政議政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影響著協商民主的成效。應在深入總結各地加強委員隊伍建設的有益實踐基礎上制定出台全國性的指導意見,對委員的產生、管理作出明確規定。完善委員推選制度,改進委員產生辦法,優化政協委員構成。政協換屆醞釀、推選委員人選和屆中人事調整時,政協黨組應參與委員產生全過程,對本屆委員人選特別是上屆委員留任發揮主導作用。在一定范圍內採取群眾推薦、界別協商、組織選拔推薦相結合的辦法,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政協委員在界別內選舉產生,確保政協委員切實有代表性、責任感強、廉潔守法、有議政建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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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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