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佳義
2012年12月24日08:41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二、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建設,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
中國民主政治的豐富性和當代社會的差異性,決定了中國協商民主形式和類型的多樣性。不斷豐富協商民主的實現渠道,加快協商民主的制度建設和制度創新,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必然選擇。
第一,推進國家政權機關的協商民主建設。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協商和政府與社會的協商對話。立法協商是協商民主的重要內容。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大立法實行了開門立法,建立了立法論証聽証制度,鼓勵公眾參與立法,收集立法信息,盡力使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都能得到體現和表達,制定出符合公眾利益的法律、政策。《物權法》的誕生,是人大立法踐行協商民主的一個范例。隨著政府決策民主化進程的加快,在全國各地涌現了許多政府與社會協商對話的形式,其中,決策聽証會較具有代表性。它是公民參與決策的重要一環。其中價格決策聽証因為涉及群眾切身利益,舉行的最多。人大立法協商和政府決策協商,是近年來我國協商民主實踐的創造性發展。但是,在實踐中還存在著聽証代表的遴選程序、數量、標准不透明,信息不對稱,缺乏統一的程序等問題。應當不斷總結開展立法、決策協商的措施、經驗,完善聽証制度,健全立法、決策協商制度。要進一步調動公眾參與立法、決策協商的熱情,擴大參與范圍,特別是對於民眾普遍關注的重大立法和決策,要切實起到平衡各方利益要求的作用,讓公眾普遍了解到協商的意義和效果。
第二,大力推進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協商民主建設。可以說,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協商民主的“開路先鋒”,為我國協商民主的繼續推進積累了寶貴資源,同時也是我國協商民主的重要推動力。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之間的黨際政治協商是通過兩種基本方式實現進行的。一是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之間的直接政治協商,在中央層面,主要有民主協商會、小范圍談心會、座談會等形式。二是中國共產黨在人民政協同各民主黨派進行政治協商,主要通過全體會議、常委會議等形式。中央關於加強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文件,有力地推動了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之間政治協商的制度化建設。在人民政協,中國共產黨除了與各民主黨派開展政治協商外,還與各人民團體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開展協商。主要通過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和開展提案等各種經常性工作來實現。中國共產黨與各黨派、各團體、各族各界人士的協商在實踐中已經比較成熟,但隨著形勢和任務的變化,還需要繼續改進、不斷完善。
第三,積極開展基層民主協商。當前,中國已形成了以農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區居民自治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為主要內容的基層民主體系,協商民主是這些基層民主實踐中常用的形式。在實際中主要表現為民情懇談會、民主懇談會、民主理財會、民情直通車、便民服務窗、社區議事會、居民論壇、鄉村論壇和民主聽(議)証會等形式。中國基層的民主協商以村、社區和企業為實施單位展開,每一單位所佔地域面積不大、所轄人口不多,因此最能體現協商民主的包容性、平等性、公開性,是人民當家作主最有效、最廣泛的途徑。當前,基層民主協商會議召開的頻率較高,但一些協商論壇流於形式,協商結果信息反饋不足,質量還有待提高。要進一步提高廣大基層領導干部對協商民主地位作用的認識,使他們明確重大公共事務的政府行為,要取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必須有一條與群眾協商溝通的有效渠道,有一種由群眾參與決策的規范程序,有一套黨委領導下的專家論証、群眾參與的有效機制。要制定民主懇談會的相關辦法、條例,擴大群眾參與范圍,明確各類參與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全面規范協商結果的表決及其實施情況,使民主懇談會的各個階段都盡可能處於公開、公平、公正狀態。
第四,深入拓展協商民主的各種形式。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主體不僅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領域各方面的代表人士,還要進一步擴大普通群眾參與協商的范圍。可以通過完善黨的代表會議、人大會議、政協會議的旁聽制度,改進群眾大會、民主懇談會、民主評議會以及群眾來信來訪、領導接待日、人民調解等方式,使協商渠道更為多樣和豐富。另外,互聯網的開放性、互動性、多樣性、超時空性等特點與協商民主理論所倡導的公共協商精神有著天然的耦合之處。目前,中國網民以網絡論壇、網絡社區、網絡社團和網絡博客等為載體,將互聯網技術運用到政治參與中,對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產生了重要影響。國家應進一步擴大互聯網的硬件設施建設,擴大互聯網絡的覆蓋面,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保障公民利用網絡資源進行政治參與的各項權利,建立公共信息的及時客觀發布制度,建立政府和網民的對話協商制度和引導網民理性討論制度等,促進網絡協商民主的健康發展。
第五,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協商民主要想得到長期發展,必須以制度化來保障。制度是制度化的基礎,制度化是制度的常規化和穩定化。制度化的關鍵在於制度的實施。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協商民主實踐得到了迅速發展,作為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得以恢復和加強,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功能﹔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協商、政府與社會的對話形式越來越多,各級人大和政府越來越重視﹔城鄉基層自治領域的民主協商越來越完善,人民參與的熱情越來越高。但各種民主協商形式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制度化不足的問題。制度化不足不僅在於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的保障,還在於已有的政策、制度沒有進入決策運作過程,缺乏可操作的程序,致使實施不足。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各種協商民主渠道的制度機制。另一方面,要加強程序化建設,通過可操作的程序設計把協商過程中形成的意見建議反映到決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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