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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廣東官員財產申報公示的期待
呂品
2012年12月18日09:22   來源: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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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對於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建設,作為全球公認的“陽光法案”、反腐利器,官員財產申報公示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逐步推進財產申報公開制度,已成為中央和全社會的共識。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建立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是權力正確運行的重要保証。”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就是健全制約和監督權力運行的重要舉措。在中央紀委組織的專家座談會上,與會專家呼吁盡快建立官員財產公示制度,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社會各界對此問題的高度矚目,代表了公眾對建立官員財產公開制度的強烈期待。實踐中,近期多起地方政府“提速治腐”的現實案例,如廣東40天查處5名官員,讓人們見証了政府對腐敗行為的“零度”容忍。民眾熟練運用新媒體,越來越多的網絡曝光和搜索,也在倒逼官員財產公開制度付諸實踐。
  貫徹落實十八大精神,廣東提出要爭當全國反腐倡廉建設排頭兵,開展官員申報公示的探索。12月4日,廣東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黃先耀接受媒體採訪透露,廣東省紀委研究和借鑒了港澳地區以及其他國家的經驗,選擇試點地區,開展領導干部家庭財產申報並在一定范圍公示的試點工作。根據《從嚴治黨五年行動計劃》的要求,2014年前完成試點,並逐步推開。在總結幾個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下一步將根據省委的統一部署,積極穩妥地推進這項工作。同時,《行動計劃》要求從2013年起,推行考察對象廉政報告制度,考察對象在接受組織考察時,要如實填報個人家庭財產、投資經商、廉潔從政等情況,並以適當方式在談話對象中公開。公眾對廣東的官員財產申報公示改革試點抱有厚望,筆者從如下四個方面談談對廣東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的思考。

一、廣東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選擇了適當的突破口

廣東官員財產公示,包括試點的領導家庭財產申報公示和考察對象廉政報告公示制度。根據媒體報道,試點地區已經敲定,為珠海橫琴、廣州市南沙新區、韶關市始興縣。雖然仍然是基層試點,但在統籌安排下同時在一個省的三個地方開始試點,是前所未有的。一縣兩區分別位於廣東的北部、中部、南部,始興縣歷史悠久、各項制度健全,珠海橫琴新區、廣州南沙新區雖然地域較小,其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卻比較成熟,可見試點具有典型性。而且三地涉及的干部級別不同,創新點也有所不同,有利於積累在不同條件下制度運行的經驗和教訓,形成某些控制負面效應的經驗,可以把試錯的成本分散化。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在三地實施過程中不斷糾錯與修訂,待這種制度變遷取得較為顯著的增長績效,對其他地方產生輻射和借鑒意義,再全面推行改革,就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因不確定性而招致的高風險,降低制度創新風險。推行考察對象廉政報告公示制度,要求考察對象為滿足公眾知政權放棄部分隱私權,符合選人用人德才兼備的根本標准,是官員選拔任用的題中之義,是“以增量改革帶動全面改革”的戰略思維的體現,可以降低改革的實施成本和摩擦成本。

二、廣東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有一定制度性安排

此前許多地方都對官員財產公開進行試點探索,這些“試點”多為有改革意識的領導自發倡導的公示嘗試,大多只是由市縣級層面主導,很多試點因種種原因最終“曇花一現”。而廣東的試點雖然仍為縣區層面,但卻由省級黨委政府按照《從嚴治黨五年行動計劃》,統一規劃部署,廣東省紀委牽頭組織,有省市兩級預防腐敗局對相關制度進行改革與創新的措施跟進,是有指導、有組織、有部署、有總結的,並承諾2014年前完成試點。

這種制度性安排,列出時間表統籌推進,具有重大意義。一是從制度培育層面上,在保証了制度的系統性、連貫性、可持續性的同時,給制度完善及規則的生成和作用提供必需的時間。為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各個環節做好戰略細化和環節細化、提高其操作性留有充足時間﹔為建設與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相互支撐的制度體系,如社會誠信體系、信息統計的體系、實名制財政體系、預防資金外逃等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留有空間,使其在各項體制改革中聯動配套。二是從降低制度變革阻力上,一方面試點干部的切身感受會產生示范作用,從而使改革產生自我強化效應,即促使人們轉換觀念、從而提高財產申報制度目標群體對制度的認同,並化解因缺乏認同感產生的實際阻力。另一方面清晰的時間表將使得領導干部警醒,使得他們會逐漸形成適應性預期,即認識到這項制度未來還會繼續推行,個人會調整自己的行為,從而將減少這項制度持續下去的不確定性。也就是說,試點地區以外的其他干部會注意自我監督,在金錢、財物的誘惑面前能保持清醒的頭腦,抑制非法收入,有利於提升官員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端正干部隊伍風氣。三是明確的制度性安排、

清晰的時間表彰顯了廣東反腐的決心,給了公眾一個較為清晰的期限,使其有一個明確的期盼目標。這給改革營造了良好的社會氛圍,也把自己置於了公眾監督的壓力之下,確保改革的如期推進。

三、廣東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需要積累制度成果

建立一個新制度的過程實質上是利益格局的調整過程。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是防止腐敗發生的有效手段,同時也是壓縮權力尋租灰色空間的利器,因而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是一個“非帕累托改進”式的改革,必然存在巨大阻力。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如果僅僅依靠個別地方自發試點,很難深入、持久和取得預期效果,之前其他地方試點的現狀也說明了這一點。廣東制定了《廣東省從嚴治黨五年行動計劃》推進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而其作為一個省有條件更進一步,可以運用其擁有的地方立法權,制定地方性法規。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對不屬於國家專屬立法權的事項,在國家立法條件不夠成熟時,地方立法可先行一步,發揮“立法試驗田”的作用,為國家立法提供經驗。廣東是最早實行改革開放的省份之一,發揮其立法所具有的先行性、試驗性和創制性特點,使得不少先行性法規在我國立法發展史上發揮了重要作用。十八大后中央對反腐高度關注,採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廣東身處有利的政策和民意環境,如果廣東從立法的角度去保障和推動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這樣可能更有利於長遠地設計和運行這項制度,也能使這樣的試點不僅是地方層面的試點,而且具有某種全局性的價值和意義。當然各地的探索僅僅是局部試點,要打破僵局,就需要有進一步改革的決心和智慧,防止改革的碎片化,將成熟的實踐經驗通過制度的頂層設計來實現,在民主政治建設的總體格局中來把握,將之上升為全國性的制度規范,制定法律,為改革創新積累制度成果。

四、廣東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設計需要進一步科學化

完整的財產公示制度應該包括:申報、公示、監督、問責這四個重要環節。對於公示的范圍和公示對象,廣東的表述是“開展領導干部家庭財產申報並在一定范圍公示”,“推行考察對象廉政報告制度,考察對象在接受組織考察時,要如實填報個人家庭財產、投資經商、廉潔從政等情況,並以適當方式在談話對象中公開”。可見,這裡的公示不是向全社會公開,而是有限范圍內的公開,已經試點的橫琴新區就是這樣運行的。筆者認為官員財產申報范圍和公開的范圍與渠道取決於公眾的知政權。作為社會主體的公眾有權了解官員的年齡、學歷、經歷、道德、能力、財產等情況,官員則有向公眾公開自己信息和活動的義務。任何人出任公職,都必須部分地放棄其作為普通公民所應享受的某些權利,尤其是需要認識到官員的隱私,特別是和其任職、廉潔密切相關的隱私不能再受到隱私權的保護。

雖然,官員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也要保護官員必要的隱私,一定范圍內的公開也具有積極意義,但是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關鍵在於公開,本意在於讓財產的狀況和變化在陽光下運行。因而在設計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時,就必須把申報和公開緊密聯系起來,在盡可能大的范圍內公開,鼓勵民眾行使監督權,讓民眾獲取相關信息的成本更低,監督更加便捷。如果不能徹底地公開,難免有內部監督之嫌,也不利於加大民眾對官員的監督力度。監督、問責也是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的重要環節,決定著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真正有效,留有很多空間需要繼續探索。

廣東官員財產申報公示的試點在不斷推進和完善過程中,成效如何還有待於實踐檢驗,但對於第一個統籌推進的省級試點,我們期待其能提供立法和實踐經驗,作為催化劑有效推動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的最終出台。

 

 

(責編:趙晶、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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