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現行制度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是政府認識存在一定偏差。長期以來,各級政府更多地關注經濟增長目標,對居民住房等民生問題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雖然住房保障制度1994年就開始提出,但是2005年底才有32.9萬戶最低收入家庭被納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圍,不足應保對象的1/3。近兩年財政投入增加較快,但是仍比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增速慢得多。
二是住房保障中,政府和市場關系處理不當,政府承擔責任過小。我國住房制度改革某種程度上就是住房領域政府和市場關系的探索。政策幾經變化體現了對政府和市場關系的認識不斷變化。一些領域出現政府職責“越位”與“缺位”現象,社會大眾的普通住房需求和弱勢群體的基本住房需求得不到有效保障。2003年《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發〔2003〕18號)指出,“調整住房供應結構,逐步實現多數家庭購買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此后,經濟適用住房一度出現淡出跡象。
三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政策目標激勵不相容,財力和事權不匹配,缺乏住房保障制度落實的資金保障和制度硬約束,導致地方政府動力不足。財政緊張的中西部地區和階層政府尤其如此。
四是住房總供給仍面臨較大壓力。近年來,我國城鎮化率每年提高1個百分點,城鎮住房需求不斷增加。至2011年底,全國城鎮化率雖已達51.2%,但與發達國家相比仍有較大差距,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城鎮住房的潛在需求還將不斷釋放。具體到各類保障性住房,其現有數量也不能滿足保障對象的需求。
五是相對有限的住房供給很多集中到了高收入家庭。近年來,隨著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擴大,一戶多套住房和大量無房戶現象並存,商品住房價格高企,進一步將中低收入家庭拒之門外,也加大了保障性住房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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