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以公益服務為主的事業單位的改革
隨著人民群眾社會需求結構的不斷升級,對以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主要內容的公益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對新形勢新要求,我國社會事業發展相對滯后,一些事業單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機制不活﹔公益服務供給總量不足,結構不合理,供給方式單一,資源配置不合理,質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務的政策措施還不夠完善,監督管理薄弱。在這個特定背景下,加快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重在強化事業單位的公益屬性,通過改革使其真正成為公益服務的主要載體,並以事業單位改革為重點,“加快形成政府主導、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以不斷滿足城鄉居民對公益服務的現實需求。與此同時,需要進一步完善多元化的公共服務投入和供給機制。放開公共服務投資門檻,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原則,建立基本公共服務可持續的投資體制,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建設,在明確政府承擔基本公共服務最終責任的前提下,可以通過招標採購、合約出租、特許經營、政府參股等形式,將原由政府承擔的部分公共職能交由市場主體行使,提高供給效率。相當多的公共服務,比如慈善事業、艾滋病防治、公益性文化,等等,都可以通過民間組織,在基層和社區得到解決。
政府轉型要有實質突破
總體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戰略目標,關鍵在於推進政府轉型,強化各級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務中的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加快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
首先,加快建立完善以基本公共服務為導向的政府績效評估體系。把總體實現基本公共服務作為衡量各級政府績效的一個約束性指標,並建立相應的評估體系。引入多元化的評估機制。堅持透明性、公開性的原則,積極引入外部評估機制,保証評估體系發揮應有的作用,而不是流於形式。
其次,建立完善基本公共服務的嚴格問責制。將基本公共服務績效評估與干部選拔、任用和內部激勵相聯系,把公共服務指標納入干部考核體系,在此基礎上建立相應的問責制。加強各方對基本公共服務供給的監管職責,改變干部考核中事實上仍然把GDP作為剛性指標、把公共服務供給當成軟指標的傾向。
第三,合理劃分各級政府基本公共服務的職責分工。進一步合理界定省、市、縣各級政府的責任,加強上下級政府之間的分工協作,改變公共服務機構“上下一般粗”、職能趨同化、在同一區域內由多級政府管理同一公共服務事項的現象。
第四,改革完善公共財政制度,盡快啟動新階段的財稅體制改革。近年來,我國財政支出結構明顯優化。但從實際看,縮減政府的經濟建設支出和行政管理支出還有一定空間。應當按照社會需求結構變化的趨勢,盡快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繼續加大以保障性住房、教育、醫療等為重點的公共性投資。使更多的財力用於保障基本公共服務,以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導向,完善公共財政制度建設。與此同時,要以公益性為目標調整國有資本的配置,加大國有資本對社會領域的投入,使其成為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支撐。隻要以政府轉型為重點的相關改革取得突破,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體制保障得到夯實,2020年我國就能夠總體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作者系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