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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高退休年齡,增強制度可持續性
我國現行退休年齡的規定,始於數十年前。而在這幾十年中,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已經大幅延長。過低的退休年齡讓眾多具有勞動能力的健康老年人過早地離開了勞動大軍,這是對人力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還加重了養老保障體制的支付壓力。
提高退休年齡增加了養老金的積累。對社會統籌部分而言,提高退休年齡將使得在同一個時期繳費人數增加而領取人數減少,從而大大改善了整個養老保障體制的資產負債情況,增強了體制的可持續性﹔同時,按照制度設計,繳費期越長,替代率越高,老年人從社會統籌部分領取的養老金也會相應增加。對於個人賬戶部分,提高退休年齡將使賬戶資金積累時間增加而支取時間縮短。積累時間的增加意味著個人賬戶中資金總量增加了,如果保持現在的發放方式不變(按總積累除以相應計發月數發放),老年人每月支取的養老金數額就增加了。
我國應該選擇適當時機逐步提高退休年齡。根據對我國養老負擔和勞動力供給的長期考察,建議以2015年為改革基准年,把男性的退休年齡逐步從60歲提高到65歲,女性的退休年齡則從55歲(女工人的退休年齡在2015年前從50歲提高到55歲。但允許工人在一定期限內〈如10年〉在新舊制度之間進行選擇)提高到65歲,即男性的退休年齡每6年提高1歲,女性的退休年齡每3年提高1歲,到2045年共同完成。當然,在提高退休年齡時,必須給予老年人在一定時期內選擇退休的權利,使得對工作和閑暇有不同偏好的老年人能夠在一定范圍內選擇退休年齡,實現效用最大化。
提高退休年齡可有效改善制度的財務可持續性,增強制度應對人口老齡化的能力。對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測算表明,提高退休年齡將使制度在2010年—2050年間保持資金盈余。
(五)降低繳費率,增加制度合理性
目前,我國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率為28%,其中企業繳納為工資總額的20%,進入社會統籌賬戶﹔個人繳費為個人繳費工資的8%,進入個人賬戶。這一繳費水平與世界其他國家相比,是一個較高的水平。在最近進行改革的一些OECD國家中,除意大利和荷蘭由於要維持較高的替代率水平,繳費率高於中國外,其他的國家均低於中國,其中瑞典以18.9%的繳費率提供了65%的替代率,日本以18.3%的繳費率提供了50%的替代率。與這些國家相比,中國社會統籌部分以20%的繳費率而隻提供35%的替代率仍然顯得繳費率過高。
從另一個角度考慮,當前我國企業承擔的“五險一金”(即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總繳費率達到了企業工資總額的40%左右,也是一個較高的水平,高繳費率一方面將影響企業的積累和投資以及員工福利水平,進而影響企業發展﹔另一方面根據世界銀行的研究,繳費率的上升會導致拒繳率的上升,因而也將對制度自身造成損害。
降低繳費率的主要目的是確定一個合理的繳費率水平,增加制度的合理性。測算表明,我國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考慮到覆蓋面擴大、退休年齡提高等因素的情況下,也具備了降低的條件。如果逐漸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至2050年達到80%,按照推薦方案提高退休年齡,養老金指數化水平維持60%,並按照以下條件確定降低范圍:以使2016年以后年度資金余額大於零的繳費率下降幅度為下限,以使期末累計資金余額大於零的繳費率下降幅度為上限。則在低增長情形下,可以從2016年開始降低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部分的繳費率1∼4個百分點。
總之,我國養老保障制度改革還要不斷增加制度公平性和普惠性,改善制度的合理性,提高制度的抗風險能力,進而增強制度的可持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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