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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邊界
阮傳勝
2012年11月12日14:53   來源: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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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權力與私權利是相對應的。公權力與私權利的界限,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被模糊,甚至被執法機關與許多公民個體所混淆。
  公權力行使的邊界  
  所謂公權力,是指以維護公益為目的的國家公權力機關及其責任人在職務上的權利。它是基於社會公眾的意志而由國家機關具有和行使的強制力量,其本質是處於社會統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現代社會需要強大的公權力來解決各種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之沖突,也需要政府的公權力維護良好的社會風尚,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目前還只是一種憧憬。同時,由於公權力具有天生的強烈的自我擴張性,其行使的空間必須有邊界。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曾說過:“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千古不變的經驗。有權力的人直到把權力用到極限方可休止。”另一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從社會契約論的觀點出發,認為國家權力是公民讓渡其全部“自然權利”而獲得的,他在其名著《社會契約論》中寫道:“任何國家權力無不是以民眾的權力(權利)讓渡與公眾認可作為前提的”。
  兩位啟蒙思想家的經典思想涉及的核心是區分公權力行使的邊界。在我們這個崇尚法治但法治土壤仍需要繼續培植的社會中,尤其需要深思與反省。隻有厘清公權力行使的邊界,並杜絕肆意擴大公權力的施行領域,才能避免公權力肆意擴大化。
  由於部分公權機關工作人員對公權力的行使存在認識的誤區,對法律賦予的公權力的邊界的認識不甚清晰,頻頻超越法律給其劃定的“一畝三分地”而為所欲為。從深層次來說,公權力踐踏私權利是在公然挑舋法律的底線,毫無顧忌、肆無忌憚的執法是與法律的價值走向背道而馳的,是跨越了國家公權力行使的邊界。
  私權利行使的邊界  
  所謂私權利,意指個人權利,其與“公權力”相對應,具有“私人”(個人)性質,故常被稱為“私權”或“私權利”,它涵蓋了一切不為法律明文禁止的個人行為。私權利,主要來自於個人(即行使者)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並由此自然延伸,這些權利也是人類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人類社會是由無數個個體組成的共同體。在這個共同體裡面,人們在行使各自權利的過程中當然會發生沖突、矛盾和糾紛。法治的目的,無非就是用非暴力的手段合理地處理這些矛盾和糾紛,遏制私權利個體越過權利界限。
  私權利雖然是公權力的源泉與基礎,但是,私權利離開了公權力的強制力之保障也難以實現。法國啟蒙思想家洛克說,“人類為了彌補自然狀態的缺陷,捍衛自身的自然權利,於是簽訂契約自願放棄自己的部分權力,交給人們一致同意的某個人或某些人,從而出現國家。這就是立法和行政權力的原始權利和這兩者之所以產生的原因。”因此,我們在對公權力的行使劃定邊界的同時,也要對私權利劃定邊界。任何不受限制的私權利必然有其濫用的可能。其濫用的結果,會導致兩個對象受損:一是其他私權利﹔二是公權力與公共秩序。
  在社會處於正常與穩定時期,一切社會關系正常運轉,私權利的享有和行使也應該是最充分的。由於公權力和私權利之間呈現出此消彼長的關系,在社會處於常態的情況下,必須充分體現出私權優位,公權力必須給私權利留有更大的生存和自由空間。而在社會關系處於非穩定與非正常的狀態,私權利需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允許公權力的介入,是對私權利的最好的保障,若此時過多的限制公權力則會削弱對更廣泛意義上的私權利的保護。比如,在非典時期,對疑似病例者和某些人群的隔離,對其財產的限制,則是為了保護更大的利益。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溝通的橋梁是公共利益。當公權力需要介入私權利的時候,必須是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公權力機關必須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才可對私權利進行一定范圍和一定程度的干預。否則,便構成了對私權利的侵犯。反之,私權利的行使也應止於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否則,公權力便可以對其進行干涉。
  邊界的劃分  
  社會現實中,公權力具有天然的自我擴張性,較易不斷地擴大自己的權力邊界,作為其本源的私權利較易受到公權力的侵犯﹔另一方面由於公權力來源於私權利,而私權利的總量是恆定的。因此,私權利與公權力之間是此消彼長的關系,兩者相互聯系並可以互相轉化。因此,公民私權利與國家公權力必須嚴格界分,這種界分是實現憲政和法治的基本前提。
  長期以來,由於受封建思想貽害和作祟,某些地方的個別公務人員還存在或由於法治理念的缺失,或由於對公權力與私權力的界限的認識的誤區,會跨越公權力的邊界。也有些公民個體漠視法律的權威,濫用權利,暴力抗法,最終為法律所懲戒。法律不僅可以約束與規范公權力的執法行為與司法行為,也可以引導與糾正每個公民個體行為。正因為法律具有權力與權利涉及范圍的“雙向性”,法律才能對整個社會發展進步起到積極的作用。
  在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推進法治的進程中,無論是作為代表國家的公權力,還是作為代表公民個體的私權利,都有一個正確定位和合理配置的問題。公權力與私權利的界限劃分的基本法理,概括言之:對於公權力而言,法無授權不得為﹔對於私權利而言,法無禁止皆權利,法無禁止不得罰﹔公權力不得越界,私權利不得濫用。保持公權力與私權利的平衡、和諧,實現秩序與自由的統一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價值目標與當然選擇。
  (作者單位:上海市委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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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萬鵬、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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