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昌波
2018年04月27日08:19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三、打造智慧政府,推行智慧政务
社会治理需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其中最为关键的,仍然是公共权力机关能否起到“治理之治理”的功能。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秩序中,党政机关能否充分有效运用科技建设智慧政务,是智慧治理能否得以推行的关键,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
传统的政府条块分割严重,政务流程复杂冗长,公共管理服务数据流须按地理位置和职能分配分割在多个部门,从一个部门转到另一个部门,增加了交接环节和复杂程度。智慧政府建设首先要深化“整体政府”“无缝隙政府”等理念,[2,3]打破政府部门的条块式划分模式,突破地域、层级和部门限制,为政府业务流程的重组和优化提供全新平台,使得更完备、更全面、无边界的服务和管理成为可能。
建设智慧政府不是将政府管理事务原封不动地搬到互联网上,也不是简单地搭建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而是通过再造流程全面重塑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内涵,包括智慧调研、智慧决策、智慧动员、智慧实施、智慧监督、智慧评估、智慧改良等等。智慧政务能够有效借助大数据分析技术,对公众的需求进行全面准确感知,满足公众的多样化需求,并做出有针对性的响应,实现与公众的良性互动;[4]智慧政务还可通过大数据分析评价技术,对政策的执行对象、执行过程、执行效果和既定目标、社会预期、意见反馈等相关数据进行实时全面的动态分析,评估政策实施的总体效果,进而提出调整建议。[5]
智慧政府及智慧政务是新时代中国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基础,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行政公开透明。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智慧政府在原有的信息公开形式和内容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政务信息公开透明的渠道和平台。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政府组织程序和权力构架、政府决策过程、政府管理和服务行为等。智慧政务要求依法把各项公共政策、法规、规章、条例等涉及普通百姓的公共信息,通过多介质的、植入生活场景的大众媒介予以公开,增加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在及时、充分、便利公开的同时,还必须处理好公开与保密、公开与公民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
二是精准匹配需求。智慧政府能够通过基于科技支撑的感知系统和大数据分析系统,精准了解社会大众的需求,科学决策各类公共事务的优先顺序,并将政府可调动的资源与解决紧迫需求进行精准匹配。智慧政务的关键在于能否将政府的工作重点与公众生活的痛点、难点、焦点紧密结合。政务管理服务跟进的需求,既有当前多数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公共问题,更包括依据广泛的数据分析和趋势预测判定的未来需求——借助智慧科技及大型运算,党政机关可以准确预测时代需求并提前布局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
三是多元高效协同。智慧政府除了承担经济社会发展必需的管理和服务外,更重要的是搭建便于非政府部门进入的分级管理、分层服务的公共平台,提供多元主体高效参与的运行机制,以保障企业、社会组织和社区成员能够高效协同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公共服务的构建和运行。智慧政府通过基于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公共平台,可以跟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建立相对平等的合作关系,既提高国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激发政治参与热情、促进政治民主化的发展,又可以有效地监督、制约、规范政府行为,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建设智慧社会,助力智慧自治
党的十九大强调,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就中国社会治理现状而言,复杂多元的社会问题呈现和社会利益分化,客观上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个行动者共同发挥作用,尤其在一些公众需求度和共识度较高的领域,如社会公共安全、生态治理等领域,多元治理主体逻辑和行动糅合的成效已经初步显现。同时,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社会结构的多样化变迁、人民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以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积蓄已久的市场和社会能量得以释放,也为全民共建共享奠定了基础、提供了动力与可能。
新时代的社会治理在强调发挥政府职能的同时,要突出“以党委和政府为中心”向“以企业与公众为中心”的转变,开展面向企业和公众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和服务。政府简政放权的过程,也是社会依托科技找回权力(利)的过程。权力(利)本身不能产生直接的效益,必须通过各种手段的加持才能作用于社会实践,于此而言,通过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信息技术赋能社会,形成智慧自治是逻辑的必然。
通过技术手段对公民参与的鼓励、协调以及构建,可以使政府在解决今天复杂的社会问题方面变得既公开又高效。比如,平台购物企业京东集团推出的“物爱相连”公益捐物平台,不仅可以改变从筹款到购物到送货的传统流程,做到一键实现爱心捐物,而且可以依据其精准、高效的物流体系,实现爱心物资的及时抵达。
对于企业主体而言,政府要通过智能手段实现内部横向部门、纵向部门、不同的任务组、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等有机协同,整合各方力量共同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在政府与企业合作方面,在法治的框架内,在不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条件下,应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数据资源,为政府科学决策,企业有序经营提供支持。对公众社会生活具有重要影响、具有一定程度公共性的企业,应当把社会公众的有效参与作为实现自身良性发展的重要工作。具有公共性的企业组织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自身官方网站建设或服务应用设计时,应当考虑用户的合法权益及公共事务的参与渠道。
对其他社会主体而言,在建设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过程中,需要关注的主要是两大方面,一方面是自身权益的维护。智慧社会应该构建起联结政府与公众、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公众等多维的沟通渠道,发挥三方各自的作用。对于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公众,在其知情权满足、监督权实现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应该有更多的创新应用;另一方面是公共责任的承担。当代社会复杂多变,也面临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多元价值观、传统文化传承等多方面的考验,社会主体既应在法治的轨道上从事各类活动,也应该进一步强化自身在公共责任、社会道德方面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自身能动性,为和谐社会的构建贡献力量。
五、推进智慧治理,开创善治时代
智慧治理新时代是走向善治的新时代。建设这样的新时代,需要顶层设计、科学规划、试点先行、循序渐进。当务之急,要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在重塑治理格局、构建参与平台、完善共治设施、建立通用标准、出台激励政策、推进数据融合等方面付诸行动。
(一)重塑治理格局
传统的管控式科层组织以“计划、管理、控制”为核心,难以支持快速迭代的科技创新和智慧社会的需求。在新时代政府和社会关系构建过程中,应以人民为中心,以用户创新、大众创新、开放创新、共享创新为特征,创建政府为龙头的共创、赋能、开放治理平台,并以此为基础实现政府、市场、社会多方协同的公共价值塑造,最终实现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精细化、智能化和社会化、专业化。党政机关应当尽快顺应智慧社会的要求,解决职能交叉、职责不清和资源力量分散问题,增强社会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从实现善治的高度引导社会成员,激发社会自治、自主、能动力量,打造社会治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新格局。倡导以尊重事实、推崇理性、强调精确、注重细节为特征的“数据文化”,推进社会治理智能化、专业化。
(二)完善共治设施
智能化的基础设施是实现智慧治理的必要条件。智能基础设施主要分为两大类别,即智能化物理基础设施和社会网络基础设施。智能化物理基础设施可以被看作治理创新的发展基础,而社会网络基础设施则可被看作治理的有效工具。网络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无线网、物联网、宽带、虚拟技术等,这些基础设施的存在实现了人和物之间无处不在的连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并明确指示要构建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生活设施要求提高政府信息化水平,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国家治理大数据中心;加强运行数据交换共享、处理分析和监测预警,增强宏观调控和决策支持能力;推进人口、企业基础信息共享,支撑户籍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网上政务服务等。
(三)推进数据融合
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要求,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强化国家数据资源统筹管理,加强大数据与物联网、智慧城市、云计算等相关政策、专项规划的协同。要加快法规制度建设,修订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建立政府部门数据资源统筹管理和共享复用制度。推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基础信息网络和关键行业领域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保障网络数据安全。要加快数据资源权益相关立法,健全市场机制,鼓励政府与企业、社会机构开展合作,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外包、社会众包等多种方式,依托专业企业整合公共大数据应用,降低社会管理成本。要建立标准规范体系,加快建立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平台企业、社会组织等共同遵循的数据标准和交换标准体系,推进数据采集、数据开放、数据交易、安全保密等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参考文献]
[1]李云新,韩伊静.国外智慧治理研究述评[J].电子政务,2017(7):57-66.
[2]曾维和.后新公共管理时代的跨部门协同——评希克斯的整体政府理论[J].社会科学,2012(5):36-47.
[3]尚虎平,韩清颖.我国“无缝隙政府”建设的成就与未来——以无缝隙政府工具为标准的评估[J].中国行政管理,2014(9):75-80.
[4]张丙宣,周涛.智慧能否带来治理——对新常态下智慧城市建设热的冷思考[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21-31.
[5]杨冬梅.大数据时代政府智慧治理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J].理论探讨,2015(2):163-166.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社会治理》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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