汲传排
2017年08月22日09:42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以标促本的“标本兼治”思想和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需要经历一个砥砺淬炼的过程”,“要坚持治标不松劲,不断以治标促进治本”。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不仅坚持了“标本兼治”的思想和理念,而且有一个突出特点,那就是强化惩治、以标促本,先期重在治标,以治标促进治本。
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不久,为应对当时“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党中央提出了“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的反腐败思想和理念。这与党的十八大之前的“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思想和理念有着明显不同,因为前者的重点在惩治(治标),后者的重点在预防(治本)。
对于以标促本的“标本兼治”思想和理念,王岐山同志用一个形象的比喻进行了解释:一个发高烧生命垂危的病人,医生是先给退烧还是先治病根?显然是先退烧救命,再找出病根、对症下药。否则,病根还未除,人已经烧死了。
事实上,在反腐败斗争中,“标”与“本”是一对矛盾关系,“标本兼治”并非是治标与治本同步同力,而是应当审时度势,分清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先期解决矛盾的主要方面。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不久所面临的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充分证明“标”已经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迫切需要强力反腐来治理,和时间赛跑,为治本赢得时间。更何况,治标本身也是治本过程的一个阶段,不治标也就谈不上治本。
治标,主要是强化惩治,“老虎”“苍蝇”一起打,目的是“治已病”、减少腐败存量。治本,主要包括制度建设、纪律建设、道德建设、党性修养,目的是“治未病”、遏制腐败增量。
从中外历史经验看,大力反腐需要有一个集中惩治的过程。清朝雍正王朝的反腐就是如此。雍正即位后,针对康熙后期积累下来的吏治废弛、贪污成风问题,发动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吏治整顿运动,集中查办了包括湖广布政使张圣弼、湖南按察使张世安、江苏巡抚吴存礼、山西巡抚苏克济、苏州织造李煦等一大批高官,使当时的官场清明了许多,为雍正王朝的繁荣奠定了基础。普京担任总统后,在俄罗斯也掀起了反腐风暴。在这场风暴中,俄武装力量前总参谋长马卡罗夫和军事航空运输司令部副总司令舍米亚金因财产申报不实被免职,俄新西伯利亚州州长尤尔琴科、布良斯克州州长杰宁因利用职务之便谋私利被解职,俄陆军前总司令奇尔金因受贿被判刑。强力反腐使俄罗斯贪腐之风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为将强化惩治、以标促本的“标本兼治”思想和理念具体化,党中央提出了反腐“三阶段论”,对反腐败战略路径进行了理论上的阐释。反腐“三阶段论”的主要内容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正风肃纪、反腐肃贪,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形成“不敢腐”的有力震慑;把严肃纪律作为治本之策,守住纪律底线,穿越底线动辄得咎,强化“不能腐”;坚持理想信念宗旨这条高线不动摇,最终解决“不想腐”。通过强化惩治,先使其“不敢”;再通过不断深化改革、破立并举,加强制度建设,到使其“不能”;最后通过强化党性修养和道德建设,不断坚定和提高政治觉悟,使其“不想”。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通过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逐步形成领导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反腐“三阶段论”在历史上有经验可循,符合反腐的一般规律。中国古人在总结有关经验时,认为廉洁有三重境界:“世之廉者有三:有见理明而不妄取者,有尚名节而不苟取者,有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者。”其中,“不敢取”为下、“不苟取”为中、“不妄取”为上。这正与“不敢”“不能”“不想”的反腐路线图相对应。
在以标促本的“标本兼治”思想和理念指导下,反腐败斗争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制度日益完善,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党内政治生活呈现新的气象”。
纪法分开的“把纪律挺在前面”思想和理念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深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强调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并明确提出“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败思想和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打铁还需自身硬”,必须严明党的纪律。他反复强调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为什么要把纪律挺在前面?这是因为,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无数反腐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强调把纪律挺在前面,就要求守住纪律底线,注重用党纪来衡量、约束党员干部的行为,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得咎,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做到防患于未然。
“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实质,就是要求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如何做到这一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新思想新理念。党中央认为,国家法律是公民的底线,党的纪律是党员的底线,两者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的纪律必然严于国法。如果纪法不分,党的各级组织、党员都退守到连公民都不能破的法律底线上,就降低了党员的行为标准、弱化了党的先进性,在实践中,也会导致法在纪前,把违纪当成“小节”,党员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最后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纪法分开”,就是纪律的归纪律,法律的归法律;“纪严于法”,就是党的纪律比国家法律规定得要严格,党员违纪未必违法,但党员违法必然违纪。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是为了重点解决长期以来党规党纪中“纪法混淆”的突出问题,去除了原条例中与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
为将“把纪律挺在前面”具体化,党中央提出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强调抓早抓小、用纪律管住大多数,以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主要内容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四种形态”从8800万党员的总体出发,为一般健康、亚健康、得小病、生重病的不同人群提供了分类诊疗方案,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
纪法分开的“把纪律挺在前面”思想和理念,体现了坚持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作为“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实践,党的十八大之后,查办党员领导干部腐败案件由此前的“办案”一律改称“纪律审查”,违纪违法者先由纪委作出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改变了十八大之前对涉腐党员领导干部的惩处由纪检机关全程包办的做法。对于一些严重违纪但尚未触犯刑律的党员领导干部,则只按党纪给予处理,如副部级的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刘礼祖因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降为科员;副部级的云南省委原常委、秘书长曹建方因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副部级的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许爱民因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这样不仅做到了纪法分开,而且节省了纪检机关查办违纪案件的成本,提升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综合效能。特别是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为纪法分开提供了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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