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向华 柴小君
2017年08月22日09:41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六、必须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
《准则》强调,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反这项制度。领导干部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率先垂范必须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
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党章明确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对于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财政预决算、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党的建设的重大措施包括重要干部的任免等重大问题,都必须经过领导集体内部充分讨论才能作出决策,有的还要经专家和研究机构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书记和委员要以平等身份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不允许任何领导干部实行个人专断或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二者不可偏废。在强调集体领导的同时,要合理划分每个领导成员的职责。做到党委职责不漏项,党政工作相协调。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既要以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精神履行自己的职责,又要着眼全局,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分工不分家。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一抓到底,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坚持讲原则、讲规矩,共同维护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
七、必须保障和发扬民主
《准则》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要坚持和完善党内民主各项制度,提高党内民主质量,党内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党章党规确定的民主原则和程序,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党内民主、破坏党内民主。领导干部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率先垂范必须保障和发扬民主。
保障和发扬民主首先要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党的群众路线和发展党内民主的要求,规范领导行为,改进领导作风,善于倾听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善于以民主的精神和民主的方式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官僚主义和主观主义的不良习气。努力疏通和拓宽党内监督民主渠道,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党的方针政策、指示决议应及时传达给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鼓励党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探索。
保障和发扬民主要完善民主决策制度。一是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都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二是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从制度上保证领导干部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真实情况。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落实人民群众在决策中的知情权、建议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三是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坚持从群众来,到群众总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的群众路线。除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事项外,决策过程和实施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群众通报。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丰富经验,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反对意见。
充分发挥党代表的作用。必须把发扬民主、尊重代表权利,贯穿到代表大会的会议准备、开会期间以及贯彻会议精神的全过程。对党代会代表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的选举,必须严格执行党章规定的民主原则和民主程序。党代会期间的一切活动都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大会期间,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要认真向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代表审查审议。实行党代表提案制,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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