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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德咏: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2017年03月01日10:29    来源:《求是》

原标题: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强调指出:“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刑诉改革意见》)。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刑诉改革意见》。人民法院必须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刑诉改革意见》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坚持改革定位,严格落实中央的司法改革部署要求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是改革的导向。伴随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和法律修改,刑事诉讼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但一个时期内,由于有罪推定等错误观念影响尚未消除,一些关键性的法律制度尚未确立,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办案情形一再出现,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张氏叔侄案等重大冤假错案的发生,严重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对于司法不公、冤假错案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中央充分认识到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审时度势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这项改革有助于解决制约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问题,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应有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提出的重大司法改革部署,是新时期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指导纲领,政法机关必须严格贯彻落实,争当改革推动者、促进派、实干家。这项改革涉及政法各机关、刑事诉讼各环节,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性、综合性改革,是政法机关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必须坚持系统思维和辩证思维,由政法各机关统筹协调、步调一致地加以推进。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坚持改革定位,并统筹兼顾好以下关系:一是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二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三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关系;四是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关系;五是推进司法文明进步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关系。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改革要求,人民法院要加强与有关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不断创新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法手段,注重配套改革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将《刑诉改革意见》的各项举措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二、坚持司法规律,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

  司法活动有其特殊的规律和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这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逻辑起点。强调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是审判权作为最终的判断权和裁决权的性质所决定的,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对我国刑事司法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只有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抓源头、重制约、守底线,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问题。

  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关键在于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按照裁判的标准和要求运行,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一是抓源头,夯实案件事实证据基础。办案人员应当切实树立证据意识、规则意识、诉讼意识,从根本上提高执法办案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严格按照裁判的标准和要求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的情形,从源头上确保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二是重制约,完善程序审查把关机制。侦查是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要充分发挥统一审核、统一出口机制的内部审查把关功能,在侦查终结前及时发现、依法解决案件中的事实证据疑问,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得勉强结案。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承前启后的关键阶段,要完善补充侦查制度,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规范补充侦查行为;严把案件起诉关,完善不起诉制度,规范撤回起诉制度,对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三是守底线,健全防错识错纠错机制。办案人员应当增强责任意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效防范、及时发现和依法解决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各种隐患。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冤假错案风险大的案件,应当通过严格的程序机制督促办案机关依法办理,避免执法司法随意性,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司法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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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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