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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德咏: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2】

2017年03月01日10:29    来源:《求是》

原标题: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三、坚持制度创新,健全落实科学司法理念的法律制度

  深化司法改革,必须以创新司法理念为引领。司法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必然产生新旧司法观念的碰撞,只有摒弃陈旧落后错误的司法观念,树立符合司法规律的科学司法理念,才能推动司法理论、制度和实践的创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坚决摒弃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等思想观念,在办案过程中坚持讲法律、讲程序、讲证据、讲人权。对政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而言,司法理念的转变不可能一蹴而就,往往需要经过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为树立科学司法理念,并持续加以巩固,防止滑坡、倒退,必须以坚实的制度作支撑。在科学司法理念引领下,司法改革的过程本质上是司法制度的创新过程,不创新制度,改革就会陷于空谈,就无法形成可以固化的改革成果。

  目前,中央政法机关层面已对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人权保障等法律原则和司法理念达成基本共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关键在于以科学司法理念为引领,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根据《刑诉改革意见》要求,重点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面规范取证制度。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侦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要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完善各类证据的取证规程和要求,确保取证合法合规,实现办案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根本转变。二是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对各类非法证据都应当准确认定、严格依法排除。要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督促侦查机关依法规范办案,主动及时排除非法证据。要立足司法实际,合理界定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规范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逐步减少、妥善解决证据合法性争议。三是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法律底线。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判决有罪,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能各行其是,更不能打折扣。人民法院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坚决杜绝疑罪从有、从轻、从挂等错误做法,对定罪证据不足的疑罪案件要依法宣告无罪,真正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不得违心下判或者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要探索运用大数据对量大面广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进行集中攻关,形成操作性强、可数据化的统一标准,减少政法机关对事实证据问题的认识分歧。四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要完善讯问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切实防止刑讯逼供,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法律要求。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刑事辩护率低、辩护质量不高等问题。健全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全面提升刑事诉讼领域的人权司法保障水平。

  四、坚持推进庭审实质化,完善案件繁简分流程序机制

  公正规范高效的庭审,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体现诉讼程序公正、解决控辩双方争议。这是审判在刑事诉讼中发挥最终裁判决定性作用的制度基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核心在于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在改革过程中要处理好庭审实质化与改革庭审方式的关系,既贯彻好证据裁判原则,落实好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律师辩护率、当庭宣判率,让法庭成为以看得见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的“殿堂”,又要在保证司法公正前提下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不搞程序繁琐主义。

  推进庭审实质化,要体现精密司法的要求,完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一是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要立足司法实际,以有效解决控辩双方争议和准确查明定罪量刑事实为基本标准,合理确定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并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充分体现审判的直接言词原则,有效解决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低等问题。健全证人保护和补助机制,探索远程视频作证等辅助机制,提高证人出庭积极性。二是完善法庭审理规程。要将证据调查作为庭审的核心环节,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引导控辩双方理性辩论,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督促控辩双方强化庭前准备和当庭讯问、举证、质证。同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以案件繁简分流为前提,实现“疑案精审”“简案快审”,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功能,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争取在开庭前有效解决程序性争议,确保庭审集中高效进行。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通过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切实发挥庭审应有的制约、把关作用,能够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促使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规范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共同维护刑事司法公正。(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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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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