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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与治理体系现代化【2】

2017年02月27日17:26    来源:学习时报

原标题: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与治理体系现代化

(二)

当前,我国中央层面知识产权管理涉及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农业部、林业局等十多家部门和单位,存在“各管一摊,分立并行,职能交叉”的情况。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管理和审批;工商总局商标局负责商标(包括地理标志)的注册和管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负责版权相关管理;农业部负责草本的植物新品种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关管理;林业局负责木本的植物新品种相关管理;质检总局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相关管理。除此之外,海关总署、文化部、科技部、商务部等分别承担与其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由于中央层面分立式的管理格局,导致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在机构性质、行政级别、职能配置、隶属关系等方面也较为复杂:有的是行政单位,有的是事业单位;省一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的是正厅级,有的是副厅级,甚至是处级;有的是独立机构,有的是地方科技厅(局)内设机构等。地方专利、商标、版权等管理部门各自都有执法队伍,版权执法由文化大队执行,专利有单独执法队伍,商标执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负责。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央管理格局的分离与地方管理体系的多样,是我们面临的突出问题。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分散管理对知识产权治理绩效的制约。目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繁多,诸多可以由部门内部协调的事项变为部门之间协调,可以由一个部门与多部门进行协调的事项变为多部门与多部门之间协调。二是政出多门对知识产权集成运用的限制。由于“多头分散”的管理现状,各部门出台的扶持和监管政策存在目标不尽统一、内容不尽衔接、实施不够协调等问题,导致了知识产权集成运用效果不能充分显现。三是分散服务对企业知识产权成本的负担。分散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与企业对知识产权一体化服务的需求严重脱节。企业不得不将一件事分成多件事来办,往返于多个政府部门,生产经营成本大为增加。四是多头对外对知识产权国际事务的影响。处理知识产权国际事务,需要统一的涉外方略和集中的实施部门。由于管理分散,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与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交流合作时,不得不面对多个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而我国在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时,也需要多个部门参与,容易造成发声不一的情况。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需要以科学合理、协调高效为目标,进行政府治理结构的权利配置,即推进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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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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