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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党内监督的制度重器【2】

上海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2017年02月03日09:23    来源:《求是》

  二、强化党内监督的新要求

  2003年12月,党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我们党历史上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对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针对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新实践新经验,修订通过《条例》,对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各级领导干部掌握着大大小小的权力,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党内监督制度,强化党内监督首先就要从监督领导干部入手。《条例》在总则后面首先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然后规定党委(党组)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以监督主体的上下层次规定了加强党内监督的相应职责、任务和方式。这样的内容结构编排,既着重把高级领导干部突出出来,又把党内监督覆盖到全党。其中,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试行条例的突破,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这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聚焦“关键少数”实践的经验提升。

  《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提出加强党内监督的着力点。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必须明确监督谁(对象)、谁来监督(主体)、监督什么(内容)、怎样监督(方法)等问题。《条例》对党内监督主要内容的规定,将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与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新经验新举措相结合,聚焦解决党内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融入了以遵守党章党规坚定党性立场、以树立“四种意识”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以严明党纪党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以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以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正确选人用人、坚持廉洁自律和秉公用权、坚决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等时代新要求,为加强党内监督指明了着力的方向。

  《条例》规定加强党内监督的具体职责,明确监督主体的责任。长期以来,管党治党存在宽松软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党内监督弱化和监督主体责任缺失有关。明确党内监督主体责任,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条例》针对不同监督主体提出了具体的责任要求。党的中央组织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党的基层组织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党员担负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监督义务的责任。按照《条例》规定,各监督主体勇于担当党内监督的责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证。

  《条例》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纪律执行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党的纪律是否严明、党的规矩是否严格,离不开党内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严明党的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需要以强化党内监督为保证。强化党内监督,就决不允许在党的纪律面前有特权,决不允许纪律执行有例外,决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的存在。坚持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就必须做到领导干部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条例》强调构建党内监督体系。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条例》揭示了“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的建设思路,提出了“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的党内监督体系建设路径。这对于层层传导党内监督压力,营造全党加强监督的氛围,形成党内监督的合力,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三、花大气力用好党内监督的制度重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举措在全方位上大力推进,强化党内监督,为从严管党治党增添了硬实的砝码。对全党来说,用好《条例》这个党内监督的制度重器,不断提高强化党内监督的能力和水平,任重而道远。

  第一,必须强化接受监督的自觉意识,通过强化党内监督来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一般认识上,监督被更多地赋予消极被动的涵义,以为监督就是被检查、受约束。这是对监督的误读和曲解。其实,监督有两层涵义,一是对违纪违法事件和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暴露已经发生的问题;二是对需要改进的方面提出批评,形成更好工作的建议。由此而言,监督是一种压力,更是一种动力。强化党内监督不是消极意义上的被动,而是积极意义上的主动。融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于强化党内监督之中,必须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主动意识。

  第二,必须抓住“关键少数”,使各级领导干部成为强化党内监督的模范执行者。认真落实党建责任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党内监督抓得不严不实不力,是党建工作失职的表现。对领导干部来说,加强党内监督具有双重意义。他们既是加强党内监督的责任主体,又是接受党内监督的对象客体。正人先正己,监督别人首先从自己接受监督做起。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关键少数”做强化党内监督的模范执行者,既要担负起责任主体的责任,又要把握准对象客体的角色,把自己放到党内监督的每个过程和各个细节之中。

  第三,必须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营造党内监督的浓厚氛围。任何监督都离不开批评,批评是监督的武器。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我们党强身治病、保持肌体健康的锐利武器。对党内错误思想、观点、行为勇于批评,对自己言行举止敢于检讨,是坚持党性的要求,也是我们党自觉进行和接受监督的重要特征。弱化批评和自我批评,就是削弱党内监督;丢掉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法宝,就等于放弃党内监督。强化党内监督,批评和自我批评一刻也不能停止。提高批评和自我批评的质量,营造党内监督的氛围,是着力用好《条例》这个制度重器的保证。

  第四,必须注重《条例》的制度执行力,使党内监督在长效机制下成为常态。全面从严治党把制度建设提到突出的位置,党内监督制度化的进程必须与提高执行力相结合。执行力不仅体现为行动落实,而且还要求机制保障,强化党内监督只有在有效机制下才能有务实行动。《条例》形成了明确的制度条文,避免党内监督制度成为“墙上纸”“壁上挂”,需要通过一系列长效机制的建构,畅通党内监督实施的渠道,破解党内监督的难题,扫除党内监督的障碍,促进强化党内监督成为党内政治生活的常态。

  (执笔:齐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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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文全、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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