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芳宇
2016年11月09日09:50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对“一带一路”投资的制度障碍与不足
务实推进对“一带一路”投资,需先认识我国对沿线投资的制度障碍与不足。我国在投资管理、融资服务、风险保障和投资促进与沟通协调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制约了对沿线投资的发展。
(一)投资管理“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
我国目前实施“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事前审批备案为主,管理便利化水平仍有提升空间。企业投资仍需经多部门重复审批,周期较长。企业对外投资在国内完成所有管理流程至少需要一个月左右,不利于抢抓投资机遇。
此外,我国的境外投资管理对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比较薄弱。企业境外行为管理主要依赖文化、社会责任等领域的部分规范和引导性文件,缺乏对企业行为硬性约束和有效监管。在基础设施等对沿线投资的重点领域,我国企业间的恶性竞争现象普遍存在。部分企业违背社会责任,与东道国造成矛盾冲突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尤其是倡议提出国,出现类似问题容易造成误解,不利于多双边合作机制的推进,也难以实现互利共赢。
(二)融资机制不能满足需求,国际竞争力低
沿线大部分地区资金缺口较大,融资机制落后,中国企业投资主要依赖国际资金和中资银行。然而,中资银行在沿线地区布点不足,融资产品品种少、费用高,与企业实际需求有较大差距。此外,我国的融资利率不具备国际竞争力,如我国的优惠利率为2%-3%,而日本为其企业提供的海外援助的低息贷款利率仅为0.2%。这将大幅削弱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风险保障机制严重不足
沿线地区投资风险普遍较高于发达地区,不少国家治理能力较弱,政局不稳,政策多变,政府随意变更合同甚至换届后不承认上届承诺的情况经常发生。在一些地区,不仅投资进入和成本收益收回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人员安全也难以保障。我国的海外风险保障制度还不能应对这些挑战。一是对高风险投资环境的信息服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方面有提升空间,缺乏与沿线国家之间有效的投资补偿制度。二是我国对海外投资的商业保险机制非常薄弱,境外投资保险机构单一,保险费率较高、品种较少,无法满足投资保障需求。
(四)缺乏高水平的区域投资促进和沟通协调机制
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地缘政治复杂,制度和政策衔接性差,各国有不同的发展需求,区域层面的高水平经济一体化建设滞后,缺乏以本地区成员为主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多边自贸安排和高水平的投资促进和沟通协调机制。中国与沿线区域的大多数国家虽然签署了双边的投资协定、避税协定,但大都签署时间较久,已经不适应当前投资促进和保护的需要。此外,我国与沿线地区的自贸区网络化水平还不高,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程度有待提升。
促进对“一带一路”投资的政策建议
对“一带一路”的投资不是低端产能转移,而应是建立在合作、共赢基础上的科学投资、规范投资和绿色投资。中国对沿线的投资应以“打造自身竞争优势,引领区域生产网络建设,提升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位置和国际竞争力”为总体目标。在现有顶层设计基础上,对“一带一路”的投资促进政策应结合我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改革,针对“一带一路”投资特点和需求,在投资规划、管理、支持、服务和国际协调机制等领域实施更加务实的投资促进政策。
(一)加强科学规划和引导
一是加强科学规划。在《愿景与行动》提出的经贸合作方向基础上,建议有关部门制定《中国对“一带一路”投资指导规划》,定期更新《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明确我国与沿线地区投资合作的主要方向、领域、平台和重大项目安排。通过科学规划,与沿线国家加快形成高效合作的产业梯度和区域生产网络,更好地引导企业投资。
二是加快推动一批重点项目,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应明确国家级、省市级重点投资项目的清单和时间表,项目安排应充分考虑国别分布、东道国需求、产业优势和协同作用等因素,既要避免一哄而上,也要避免项目过度集中在少数国家。项目的产业领域方面,一要发挥我国在制造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优势,促进建筑业、装备制造业、基础设施材料、交通运输设施的建设运营等部门“走出去”,加快优势和富余产能的有序布局;二要加强与当地的能源资源合作,推动电力、水利、石油、矿产等部门投资,推进就地就近加工转化合作,保障我国能源资源需求;还应大力推动文化、教育、旅游等领域走出去,促进民心相通,增强战略互信,创造友好的投资环境。此外,需加大对重点项目的管理力度,打造良好口碑,带动更多中国投资在沿线有序布局。
三是完善投资信息服务体系。沿线地区国情差异较大,政局和政策不确定性较强,企业对投资信息服务的时效性、深度等均有较高要求。应鼓励科研院所、驻外机构、行业协会等加强“一带一路”国别的深入研究,对投资环境和政策变动保持深度跟踪,利用好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发布国别研究报告和国情监测报告,帮助企业掌握情况、规避风险。还应大力培育和发展我国的咨询、会计、法律等中介行业,鼓励中介机构走出去,为企业提供高水平的专业化服务。
(二)推进投资管理制度改革
一是审批制度应逐步向“事后备案制”过渡。未来在对统计、融资、外汇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进行更系统化的统筹安排基础上,可以逐步由“事前审批”向以“事后备案制”为主的审批管理制度过渡,明确各管理部门的权责,允许企业投资后再备案,提升投资管理的效率,帮助企业抢抓投资机遇,降低投资成本。
二是建立切实有效的投资监管体系。建议明确境外投资的监督机构,加强对企业投资行为的约束。应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记录企业国内外的信用情况,并与融资、税收等体系挂钩。在倡导企业加强海外社会责任情况下,仍需完善黑名单制度,对于投资行为严重影响中国投资形象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此外,还应加强行业商协会力量,充分发挥行业监督自律的作用。
(三)加强政策支持与服务保障
一是加大金融支持。应扩大人民币在沿线地区的流通和使用,加快与沿线国家签署货币互换协议、跨境本币结算清算合作协议,加快推动实现人民币的能源计价支付功能。扩展资金渠道,吸引私人资金投资,丰富投融资模式。调整海外援助计划,扩大向沿线区域的援助范围。继续完善海外投资的政策性贷款,挖掘利率优惠空间,增强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亚投行和丝路基金等的资金支持作用,扩大中资企业受惠面。支持金融机构在沿线地区设立网点,拓展服务范围,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二是加大税收、通关等支持。建立鼓励企业到沿线地区投资的税收机制,加快双边避税协定在沿线的全覆盖。对企业境外投资所需的重要零部件、设备和技术的出口采取税收优惠和通关便利化等鼓励性措施。
三是加强跨境和境外投资平台建设。跨境和境外产业园区建设存在组织协调和运营管理的风险,需加强规范指导与国际协调。应对园区建设给予国别和产业规划与引导,出台合作区建设的制度规范和政策指导,实现园区的科学规划和在沿线的合理布局,全面提升境外园区的经营管理水平。还应加大园区在金融、通关便利化等领域的政策支持,通过投资协定等多双边制度保障境外投资平台的权益。
四是加强风险管理。加强对沿线国家的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理机制管理。鼓励和支持各类保险机构“走出去”,提高境外商业保险的便利化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种类丰富、成本较低的保险服务。加强风险评估,控制重大项目风险。
五是加强人才保障。加强对沿线国家语言、信息服务等领域的人才培训,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应加强相关的专业和技能培训内容。加强与沿线国家的人才联合培养、交流与合作,为企业提供丰富的人力资源。
(四)加强国际协调与沟通
一是加强各层面的沟通与联系。加强与沿线国家全方位的交流、沟通与合作,建立和完善政府间多双边常态化联合工作机制,提高战略互信,推动投资促进合作。推进各类非政府的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交流,促进民心相通、相融,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
二是加快推进多双边投资促进制度建设。加快商签和全面升级与沿线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加强投资促进和权益保护条款力度,对条件成熟的国家,可以推进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高水平自由化规则。推进与沿线国家签署自贸协定,加快构建我国在区域内的自贸区网络,提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水平。
三是加快沿线大通关机制、国际物流大通道和人员绿色通道建设。推进沿线区域的通关、认证、标准等领域的合作,提升区域生产网络的运营效率。协商出台简化与沿线地区的人员签证等方面的便利化措施。(参考文献略)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
来源:中国发展观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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