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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改革开放后的民生【2】

李小宁

2016年08月25日13:56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二、改革开放后的民生实践

(二)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和保障就业

1980年8月,中央召开的全国劳动就业会议决定采取八项重大举措,大力促进就业。

1981年10月17日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就业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确定了争取在1985年以前大体上解决好历年积累下来的城镇待业青年的就业目标;提出结合调整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广开就业门路。

1982年12月10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批准国家“六五”计划,再次重申了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多途径解决就业。

1990年4月27日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重申了广开就业门路,积极拓展就业渠道的政策,同时强调严格控制农村富余劳动力冲击城镇就业问题。

1991年6月26日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结合的制度;10月17日发布《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提出实行“双证书”制度,使持证上岗成为择优录用的基本条件。

1992年6月16日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指出发展第三产业投资少、收效快、效益好、就业容量大。上述一系列政策的贯彻和落实,有效缓解了城镇就业的压力。

1994年7月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使我国劳动管理工作走上了法治化的轨道。这部法律将国家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等就业的重大问题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有效地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就业权益。

1995年4月国务院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报告》,在全国开展再就业工作。

1998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2002年党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围绕该《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8个配套文件,在实践中贯彻落实该《通知》的相关规定。据统计,从1998年至2003年全国国有企业顺利下岗分流2818万人,其中1726万人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实现了再就业。

2003年8月,在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上,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代领导集体强调要把就业与再就业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要求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企业,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

2005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促进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方针的贯彻落实,加快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建立。该《通知》下发后,国务院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18个成员单位在两个月内又颁布了7个与之配套的文件,使该《通知》的有关政策得到细化。

2007年,国家颁布了三部就业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就业促进法》是建立就业长效机制的必然选择,其宗旨是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该法明确了政府促进就业的各项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规定了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建立了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规定了各级政府建立健全的就业援助制度,为全社会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该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对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特别事项,以及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都做了十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宗旨是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该法和以前实施的《劳动法》和原《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在以下方面有了很大进步:扩大了受案范围,有效地解决了劳动者投诉无门的问题;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帮助劳动者迈过举证门槛;拓宽了调解渠道;明确了仲裁管辖合同履行地优先,方便了当事人提起仲裁;仲裁时效由原来的60日延长到一年;缩短了仲裁审理期限,有效防止了案件久拖不决。这三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有效地平衡了劳资关系,促进了就业中劳、资、政和谐关系的建立,为我国依法促进就业和劳动管理树立了一座里程碑,对促进我国的就业保障工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针对农民工就业问题,国家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社会充分就业的长效机制。从2003年起,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程序被相继取缔,专为农民工设置的就业登记制度也被取消,各级地方政府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有力地促进了农民工的合理流动。2006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就业制度,建立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拓宽农民工就业渠道。并提出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五项基本原则,有力地解决了农民就业问题,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利。

针对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国家出台各种方针政策促进大学生就业。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企业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根据岗位的性质和职责,国家给予不同的政策优惠措施。对到边、老、少、穷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考研、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考试的过程中,分别给予一定的政策优待。对到部队去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为大学毕业生创业提供条件。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小额贷款。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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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晶、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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