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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B网络借贷的风险问题及对策【2】

王丝雨

2016年07月28日09:34    来源:中国发展观察杂志社

原标题:P2B网络借贷的风险问题及对策

P2B网络借贷风险分析

平台运营能力受考验。P2B网络借贷平台的核心业务是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向平台申请融资的企业一般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对这类企业的风险评估难度较大,因此平台要更加深入地考察企业情况,为投资者把关。有些P2B网络借贷平台成立时间较短,人员规模有限,但每日都有新项目上线,这必然导致对企业审核不到位,甚至有平台承诺企业申请当天即可放款。国外的网贷平台一般将对借款人风险评估的方法公开,对融资企业的风险等级进行详细划分供投资者参考,而我国的网贷平台对风险评估还不够深入,缺少对已完成融资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在P2B平台集中的地区浙江省,2015年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2.37%,对于风控水平较低的网贷平台,不良贷款率会更高。

平台信息披露不完善。P2B平台信息披露问题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对融资项目的信息披露较少;二是不披露项目存在的风险;三是平台自身的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低。这三方面均是网贷平台的线下经营情况,投资者作为企业的债权人,有权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而平台将信息弱化不利于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国外的网贷平台将借款人信息如实公开,由投资者自己判断风险,并提示投资者充分考虑后进行投资。相比之下,我国投资者的经验和投资水平还不高,若平台没有风险提示,同时承诺保本保息,会导致投资者进行盲目投资,造成P2B平台野蛮生长,不利于行业长远发展。同时,P2B平台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息,这已超出平台控制风险的能力范围之外,企业的偿付能力取决于未来的经营情况,平台可以预测项目的预期收益,但不能承诺本息一定能收回。我国P2B网贷平台很少披露自身的财务状况,即使公开简要财务报告,也不能了解平台的真实运行情况。由于投资者通过P2B网贷平台将资金借给企业,虽然平台与投资者间无债权债务关系,但项目的信息由平台审核发布,并向投融资双方收取服务费,有义务将平台的治理情况、财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对外公开。

担保存在合规性问题。P2B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有两种担保方式,一是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二是平台自建风险保证金,用于先行偿付投资者的损失。由于P2B平台自身不得提供担保业务,平台引入担保方为融资企业提供担保,在企业无法偿付投资者债务时,由担保方根据合同约定先行偿付。与信托不同,P2B网络借贷模式中尚无规定担保方必须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目前平台引入的担保方包括担保公司、保理公司、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及企业。P2B模式的担保行为本质上是融资性担保,对于以上机构的担保资格有待商榷,应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范P2B网贷模式中的担保行为。部分平台将收取的服务费提取2%-3%建立风险保证金,实则是为平台的项目提供担保,已有监管机构提出平台不得提供担保服务。同时,由于平台作为借贷双方的信息中介,而非金融机构,建立保证金已经超出平台的经营范围,保证金无法纳入监管范围,因此存在违规担保问题。

资金托管蕴藏风险。为有效避免平台跑路,P2B平台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其中大部分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为客户提供资金托管服务。虽然可以避免P2B平台形成资金池的问题,但在P2B模式中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存在一定风险。一是在项目融资额度未满时,投资者已投资金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滞留,存在资金被挪用的风险;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投资者的个人资料,若平台的安全性受到威胁,存在投资者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本意是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但同时也蕴藏着风险,较安全的方式应选择商业银行作为资金托管方,但又会提高平台的运营成本。

缺少行业自律和监管。我国互联网借贷平台由于注册无最低资本要求,已在短短几年内发展到上千家,形成一定的行业规模。这其中平台质量参差不齐,有些已跑路的平台,以虚假信息注册上线,非法集资后卷款而逃。在没有行业准入标准和监管缺失的情况下,一些P2B网贷平台采取线下吸收加盟商的方式扩展规模及经营范围。小贷公司作为P2B平台的加盟商,获得品牌经营授权,可以借P2B网贷平台的名义向投资者吸收存款。而国家已有规定,小贷公司不得向公众吸收存款,对P2B平台监管缺失不仅会引发经营风险,还会让相关行业的机构有可乘之机。由于P2B网贷平台的主体采取线上经营的方式,对其监管有一定难度,平台的规范运行主要靠行业自律。在英国,三家最大的网贷平台自发组成行业协会,并要求监管机构介入监督。我国P2B网络借贷平台经营水平与国外相比并不差,但行业自律性还有很大差距。

P2B网络借贷模式发展建议

我国的P2B平台处于发展初期,如能在现阶段针对P2B网络借贷模式蕴藏的风险和潜在问题加以控制和规范,总结P2P平台的经验教训,使P2B行业能够有序健康发展,可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新渠道。

规范市场准入与重点环节监管。P2B网络借贷平台相比P2P平台的融资项目规模较大,部分融资项目达几千万,因此需要对P2B平台公司规定资本要求,设立准入门槛。由于P2B网贷属于民间借贷,可参照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将发放牌照的权力交由银监会。关于准入标准的制定,可根据P2B网贷平台的经营规模和服务对象设定注册资本要求,分别对服务小微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的P2B网贷平台,设定不同标准的注册资本金。除资本要求外,在准入环节还应考核平台的风控水平和管理人员是否具备授信经验。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如过度监管会抑制金融创新和市场化进程,因此应加强重点环节监管。在P2B平台运营中,资金的流动好比平台的血液循环,监管部门应重点关注。对P2B平台的资金托管账户实施监管,可以避免P2B平台和资金托管方挪用资金,保障投资人和借款企业的资金安全,也有助于监控社会融资规模。

建立信息共享与披露机制。P2B网贷平台的本质是信息中介,如能集合各家平台所保存的企业信息、建立的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充分共享,可以为P2B平台风险评估提供参考,提高平台的运作效率。为避免企业信息泄露,可由行业协会管理信息库,审核P2B平台录入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并规定P2B平台查询信息须经融资企业授权。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数据仅商业银行和司法部门有权使用,P2B平台仅能通过企业获得征信报告,若企业篡改数据或故意隐瞒,可能会影响平台声誉、对投资者造成伤害,因此整合平台信息、建立行业内部企业信息库十分必要。在信息披露方面,平台在公布融资项目时,应同时告知投资者项目的风险因素,履行信息中介的职能。P2B平台自身应定期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每月公布平台运营态势报告,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平台的整体运营情况。

提高风险评估与控制能力。P2B网络借贷平台实际上要发挥银行信贷系统的作用,须具备贷前审核的风险评估能力和贷后管理的风险控制能力。目前征信体系不对平台开放,增加了风险评估的难度。为提高平台风险评估水平和风控能力,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聘用有信贷经验的银行从业人员;二是增加线下尽职调差工作,平台不能以迅速放款而吸引企业,要对企业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三是建立风险等级系统,对企业实行差别化定价,根据企业的情况确定贷款利率,实现风险量化;四是在P2B行业成立小微信贷债权评级机构,为平台提供专业评级业务,降低平台现场校验和风险评估的成本。

加强行业内部自律。P2B行业的成熟健康发展,极大地依赖于行业内部的自律性。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线上模式,增大了监督难度,因此应成立P2B网络借贷行业协会,承担道义监督和警示责任。在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行业的自律性:其一,规定授信的基本行业标准,实现同类业务统一管理办法。不得存在为获取服务费、提高平台交易规模为审核不合格企业的提供贷款。其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黑名单机制。其三,平台不得对融资企业提供担保,要严格审核担保人的资质。其四,平台要与关联方保持独立,平台公司及所属集团不得与借款人、担保方和资金托管方有所属关系。其五,由评级机构对平台打分评级,根据平台的经营情况调整评级,提高平台透明度。

完善法律法规建设。P2B网贷平台虽发挥投融资中介作用,但非金融机构不受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和制度约束,应尽快建立互联网借贷法律法规,以保护投资者和规范行业运营,为P2B行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首先,应界定P2B网络借贷的合法模式,依法关闭不规范运营的平台,明确规定对平台存在的非法资金流动、非法集资、圈钱跑路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其次,尽快出台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征的《网络借贷管理条例》,使P2B网络借贷的经营发展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具体针对P2B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门槛、经营性质、经营模式及范围、第三方合作、业务审计及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规定。特别对平台的融资项目的担保问题给出明确规定,包括界定担保的性质、担保方资格和担保的权限等。由于无法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进行监管,而且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企业账户,容易引发个人捐款而逃行为,因此应规定银行为资金托管方。最后,应建立平台退出机制,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

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与机遇并存,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是大势所趋,不应过度监管遏制其发展。为避免P2B平台野蛮生长,应及时添补监管缺失,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适时成立P2B网络借贷行业协会。把P2B网贷平台纳入监管体系,在监管机构对进出环节把关的基础上,以加强行业内部自律为主的方式,规范P2B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模式。(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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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沈王一、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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