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熊玠
2016年07月04日08:10 来源:学习时报
2014年11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此次全会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中共执政65年来,第一次将“依法治国”作为中央全会的主题。
回首这65年,中共的治国理念经历了艰难曲折的探索历程。
毛泽东时代,整个国家的治理深深地烙上了个人和时代的印记。
邓小平时代,中共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从强调法制(rule by law),又从法制走向法治(rule of law),逐渐形成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
习近平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依法治国理念得到进一步深化,从以法而治,走向良法善治。
早在主政浙江期间,习近平就提出“法治浙江”的理念,先后深入基层40多个乡村、社区和单位开展专题调研,2006年浙江省委颁布《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
2015年4月初,《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出台,将四中全会提出的84项改革举措逐项具体化,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节点。按照《实施方案》的时间安排,这些改革举措都要在2015年至2017年的三年内出台具体落实的政策、措施。
立良法,方能谋善治
“法治”的确切含义不是“以法而治”,而是“良法”+“善治”,其前提是“良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短短三十几年,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据统计,到2014年9月,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42件、行政法规737件、地方性法规85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00多件。应该说,该有的差不多都有了,还没有的也都在酝酿。但是,在这个庞杂的体系中,有些法律、法规与宪法之间存在冲突;有些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相互“打架”;有些法律、法规质量不高,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较大距离。
造成这种现象最重要的原因就是,30多年来的立法过程更多的是一个法律移植过程,同国际接轨的努力有余,与中国实践的结合不足,接地气不够。如何才能使所立之法为“良法”?如何将法律条文上的法治变成老百姓实实在在的生活?这是法治中国建设面临的最大挑战,也是立法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
2013年10月,《立法法》的修改正式进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草案)》。
综观《立法法》修改,洋洋洒洒46个修正案,整部法律条文增加10余条,可谓“大修”。修正案通过的当天下午,新华社配发热情洋溢的通讯,将其盛赞为“迈向良法善治的里程碑”。
《立法法》的修改强化了立法的民主性。和世界各国宪法一样,中国的宪法将人民主权作为宪法的首要原则。但是,这个原则需要由法律的各项制度和具体规范来体现,由于认识、技术和经验等方面的原因,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并没有完全实现这个宪法原则的要求,政府主导立法的现象非常突出。此次修改《立法法》体现了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在规划、起草、修正等多个环节中强化了人大的作用,着力突出其主导地位。与此同时,强调立法的公民参与,提出了多种渠道吸纳民众建议的方式,其中包括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制度,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
《立法法》的修改健全了立法的程序性和规范性。一方面,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提高立法技术;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备案审查,防止地方立法权被过度滥用,避免与上位法冲突,避免出现地方立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尽量消除法律体系内部相互“打架”的现象,提高宪法的权威。
另一方面,强调依法改革,规范授权程序,着力解决以往在授权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授权的条件和限制是什么?二是如何对已授的权力进行监控。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授权决定不仅要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还要明确授权事项、期限和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这样既可以避免“一揽子授权”和“无限期授权”等弊端,又可以约束地方和部门的权力任性。
《立法法》的修订有望开启“良法”之门,使“可依”之“法”不再是空中楼阁,使“有法可依”的步履走得更加坚实。但十六字方针中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三项内容仍有待加强。执法和司法如何体现法治要求,这是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第二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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