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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法”厉“治”:法治反腐的关键【2】

曹阳昭

2016年05月04日08:11   来源:光明日报

原标题:强“法”厉“治”:法治反腐的关键

  强“法”:确立法治的公平性和系统性。强法的途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为公平性。中国古代的“法”字为“灋”,左边三点水意味着公平,“法”是公平的象征,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无特区,反腐无例外,法治反腐贵在参与公平、查处公平和惩治公平。

  参与公平意味着为群众提供有效的参与反腐的条件。党的群众路线要求相信和依靠群众,有效惩治盘根错节的腐败也离不开群众。面对腐败人人想反,如果想参与少渠道,想支持缺平台,想主张欠权利,反腐效果自然大打折扣。查处公平意味着老虎苍蝇都要打,既不搞“法外施恩”,也不行“法不责众”,毫不动摇地在反腐中坚持逢腐必查。惩罚公平意味着惩治腐败采取相同标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量刑,宽严不误。切实做到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出现腐败,都要按照相同标准严惩不贷。

  二为系统性。众多腐败案例证明,“牛栏关猫”既“笼”不住权力,也平不了民怨。法治反腐既要造就“不敢腐”的心理自觉,更要夯实“不能腐”的制度基础,实现这一目标,贵在法制体系的系统性。

  从根本上看,法治反腐需要有规范的指导思想、严格的基本原则、可行的主要目标、翔实的基本内容、协调的法律衔接、可行的适用原则、科学的管理机构、明确的职责权限、严厉的责任追究,这需要从法律体系层面进行总体的反腐法制系统设计。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所提出的:“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从具体方面看,目前反腐立法主要集中在政策规定层面,法制体系内部各部门有效关联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法条因程序性规定和配套措施缺乏而致操作性弱;法制规范性不足致解决某些实践问题无章可循而存在执行盲区;法条突出原则性而弱化操作性,个别领域的法条内容存在欠平衡重形式轻实效现象。所以相关反腐法律应当配套,核心内容必须细化,相关的保障机制、司法程序和问责程序应该更具体化。

  厉“治”:强化法治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厉治的途径也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为权威性。法治反腐不仅要有腐必须反,更在于行腐必遭反,由此才能强化法治反腐的权威性。这需要在反腐立法、司法、执法的各个方面和环节下硬功夫,从而确保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正如弗兰西斯·培根针对司法腐败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却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只有“行腐必遭反”才能大大强化法治反腐的权威性。

  二为有效性。“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法治生命在实施,法治权威靠落实,法治的有效性应当如习近平总书记讲的“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对腐败坚持“零容忍”,不允许“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需要在反腐实践中把源头防腐、过程监腐、结果惩腐结合为“一条龙”;需要把握关键点让法治举措由软变硬,细化标准线让反腐筛网由粗变细,设立切入点让反腐承诺由虚变实,建立考核点让反腐责任由宽变严。(作者单位: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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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沈王一、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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