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朝先 邓雪莹 皮思明
国际产能合作是指两个存在意愿和需要的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产能供求跨国或者跨地区配置的联合行动。产能合作可有两个渠道进行:既可以通过产品输出方式进行产能位移,也可以通过产业转移的方式进行产能位移。可见,我国提出的产能合作超越了传统的资本输出,它既是商品输出,也是资本输出。不过,流行的产能合作主要指产业转移。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国际产能合作成为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主要内容、政府工作的重点内容、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当前我国“一带一路”产能合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和障碍,需要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促进“一带一路”产能合作持续顺利进行。
“一带一路”产能合作取得积极进展
1.产能合作增长速度较快
自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我国对外投资合作快速增长。据商务部统计,2015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5个国家和地区的6532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对外投资7350.8亿元人民币(折1180.2亿美元),同比增长14.7%。截至2015年12月底,我国累计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5.4万亿元人民币(折8630.4亿美元)。其中,我国企业共对“一带一路”相关的49个国家进行了直接投资,投资额合计148.2亿美元,同比增长18.2%,占总额的12.6%,投资主要流向新加坡、哈萨克斯坦、老挝、印尼、俄罗斯和泰国等。
据统计,2015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新签合同额13084亿元人民币(折2100.7亿美元),同比增长9.5%,完成营业额9596亿元人民币(折1540.7亿美元),同比增长8.2%。其中,在“一带一路”相关的60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3987份,新签合同额926.4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44.1%,同比增长7.4%;完成营业额692.6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45%,同比增长7.6%。
2.产能合作方式多种多样
我国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能合作的方式日益多样化,比如,在基础设施领域电力产业参与方式日益多样,从最初的设备供货到目前的EP(设计-采购)、EPC(设计-采购-建设)、IPP(独立电站)、BOT(建设-运营-移交)、BOO(建设-拥有-运营)、PPP(公私合营)、并购、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中国电力企业“走出去”的水平不断提高。
在对外承包工程方面,中国承包企业充分发挥资金、技术优势,积极探索开展“工程承包+融资”“工程承包+融资+运营”等方式的合作,有条件的项目更多采用了BOT、PPP等方式。
境外经贸合作区是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和国际产能与装备制造合作的有效平台,已成为促进中国和东道国经贸合作双赢的重要载体。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企业正在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75个,已通过确认考核的13个。在建的75个合作区中,53个分布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已通过考核的13个合作区中,10个位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建75个合作区中,有一半以上是与产能合作密切相关的加工制造类园区,累计投资70.5亿美元,入区企业1209家,累计总产值420.9亿美元,带动了国内纺织、服装、轻工、家电等优势传统行业部分产能向境外转移;13家通过考核的合作区,主导产业涉及有色、轻纺、服装、汽配、建材、家电等优势产业。
值得指出的是,2015年广西的钦州与马来西亚彭亨州的关丹建设的“两国双园”——中马钦州产业园和马中关丹产业园已顺利开园。“两国双园”开辟了新时期国际经济和贸易合作的新模式,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尤其是东盟国家推进产能合作、促进双向投资提供了有效载体。今后,“两国双园”模式还有可能扩展成“两国多园”“多国多园”模式。
3.多种优势产业“走出去”
当前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开展跨国产能合作的产业,既有以轻工、家电、纺织服装为主的传统优势产业,以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为主的富余产能优势产业,又有以电力设备、工程机械、通信设备、高铁和轨道交通为主的装备制造优势产业。
“一带一路”产能合作还带动了中国铁路、电力、通讯等优势行业的相关技术和标准“走出去”,有利于提升中国在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中的地位。比如,印度尼西亚雅加达至万隆高速铁路项目是中国从技术标准和装备制造,到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运营管理等全方位整体“走出去”的第一单项目,具有标杆意义;已开工中老铁路,匈塞铁路也有力地带动了中国铁路标准和设备“走出去”。
4.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一起上
企业是产能合作的主体。截至2014年末,中国对外非金融类投资存量为7450.2亿美元,其中,国有企业占53.6%,虽然依然处于主导地位,但同前些年相比持续下降;非国有企业占46.4%,同前些年相比稳步提升,投资主体结构持续优化。
在国有企业中,中央企业是“走出去”主要力量。截至2014年底,共有107家中央企业在境外设立了8515家分支机构,分布在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已有80多家央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分支机构。比较有代表性的央企包括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中国移动、中国电网、南方电网、中国建材集团、中国电建等。
在“一带一路”战略引导下,众多民营企业也纷纷参与跨国产能合作。比如,青山钢铁公司在印尼建设青山工业园,华夏幸福基金有限公司在印尼合资建设产业新城,等等。事实上,当前不少境外经贸合作区实际上是由民营企业作为境内实施主体而运营的。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8月,全国工商联发起设立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59家民营企业组成,注册资本高达500亿元。中民投的成立为民营资本参与跨国产能合作提供了新的资源、途径和商业模式。目前,中民投已在香港、新加坡、伦敦等地开展业务。
“一带一路”产能合作存在的问题与障碍
据统计,2014年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流量为136.6亿美元,占中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比重为11.1%;2015年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增长到148.2亿美元,占比略有上升,也仅为12.56%。当前,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产能合作还处于起步阶段,不可避免具有规模小、问题多、风险大等特征,需要在今后实践中逐步解决。
1.促进产能合作的体制机制和支持服务体系不健全
长期以来,我国对企业进行海外投资采取比较谨慎的限制体制,行政审批体制过于复杂,缺乏效率和透明度,在投资审批、外汇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制约。本届政府成立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已经对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除少数敏感投资国别、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审批之外,其他境外投资一律取消项目核准,实行备案管理体制,清理取消束缚对外投资的各种不合理限制和收费。但是,除了简化前置审批之外,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却没有及时建立起来。目前促进跨国产能合作的政策分散且不成体系,政策支持力度严重不足,已有的政策执行效果也较差。特别是涉及国有企业的海外投资管理体制机制一直处于“放”与“管”的摸索之中,至今不清晰、不健全。此外,对外产能合作的信息服务网络、统计监测系统等支持服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不利于政府对产能合作进行总体部署和调整,难以及时发布风险预警。
2.与国外制度环境和技术标准不兼容
企业“走出去”要面对与国内迥异的制度环境,但我国企业在这方面应对准备不足,由于不熟悉国外商业习惯、法律环境,以及缺乏国际项目经验等,往往发生“合同泡汤”项目落地困难、企业被罚等事件。目前的“一带一路”建设具有比较明显的G2G的特点,即“政府对政府”。G2G的合作方案重点关注了政府(或者说执政党),但对各国的市场、对各国老百姓的好处有时并没有体现在明处,容易遭遇各国反对党的阻击以及社会层面的抵制。我国过去在缅甸、越南、斯里兰卡、泰国等都遭遇到类似的事件,一些重大投资项目因受到抵制而被迫停止。
有些国家尽管土建市场增长迅速,但合同条件不规范,不使用国际上通行的FIDIC条款(《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东道国发包企业制定合同随意性大,增加中资企业执行合同的风险。
产能合作技术标准不对接。比如,部分中东国家,虽然自身技术能力较弱,但是推崇欧美的工业技术和标准,中资企业进入面临巨大压力。一些国家长期执行欧洲标准,特别是电力、石油炼化、交通运输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已经形成固定渠道来源的欧洲技术标准体系和庞大既得利益集团。一些国家电力项目甚至明确规定不能使用中国标准,而是采用日韩或欧美标准。
3.企业国际化能力不足
我国汽车企业对各国市场的特征和规则尚待深入了解,在品牌形象维护、知识产权保护、外方违约责任追究、反倾销诉讼等方面自我保护能力不足,“走出去”举步维艰。我国工程机械在海外市场竞争,不但关键技术和关键部位依赖发达国家企业,售后服务亦成为明显的制约因素。而钢铁企业由于技术水平不高、国际商务谈判能力差,在国际钢铁市场饱和的情况下被迫挤在狭窄的市场内,主要集中在上游矿产资源开发环节,中游冶炼环节对外投资很少,只在东南亚、非洲零星建立了钢厂。
我国企业在跨国产能合作中遇到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具有国际化视野的人才队伍、尤其是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匮乏有关。跨国产能合作涉及各国法律、汇率、财会制度及各种复杂因素,而企业只有拥有完备的熟悉国际市场分析、商务规则、法律法规、投融资管理、项目管理等人才队伍,才能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市场中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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