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条块交融统筹城乡”到“大农政”与“大农合”
最近一些年来推动各项改革包括农村改革,各种阻力往往来自某些主管部门内部。当年浙江开展“三位一体服务‘三农’”的试点之初,就同时提出了“条块交融统筹城乡”。那时已经深切体会到了条块分割对于“三位一体”和农业、农村发展的重重障碍。
正如习近平同志十几年前指出的:“一些政府的涉农部门没有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及时转变工作职能,仍习惯于用计划经济的方法来管理农业,造成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条块分割。”“上世纪末国家又一次对国家和省级政府机构进行了改革,精简了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并对工作职能进行了较大调整,但从总体上看,仍未从根本上摆脱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模式,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产供销依然处于条条和块块的分割之中,无法适应农业一体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习近平认为:“加强对农村市场化建设的宏观调控,与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政府管理体制有着密切关系。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与农村市场化建设和发展的要求很不适应,应予以大力改革和完善。”他借鉴国际经验指出:“各(欧共体)成员国除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外,还都实行了大农业范围的行政管理。……(同时)加强对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和引导。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一体化经营现在之所以达到很高水平,与政府的大力组织和引导有着直接关系。在这些国家的农产品流通组织中,都有政府农业部门的官员在起组织和牵头作用,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等,特别是日本等国的农协,本身就是一个半官方组织。”因此他提出:“要加快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建立对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农产品国际贸易进行统一管理的政府管理体制,对农产品生产、流通、进出口贸易和农业要素、农村消费品、农村工业品的市场供求,及时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
另一方面,习近平主张:“各级政府要指导和帮助农民成立自治组织,实行农民的自我保护。要引导农民自我保护组织在同众多市场主体开展经济往来时,提高农民的谈判地位,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他在2006年12月的浙江全省现场会上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作为促进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加快转变职能的良好机遇,切实加强对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公共服务,并在认真界定政府相关部门职能的基础上,创造条件将部分服务职能转移和委托给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来承担。”
的确,农村合作体系的建设与农业行政体系改革,各自孤军深入都难以成功。农业大部门行政管理体制(“大农政”)与“大农合”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这是“大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根本保障。
习近平重视生产力的决定作用,聚焦生产关系的调整与改革。特别是从“大农业”“大农合”“大农政”的系列论述来看,他的理论思辨有着穿越时空的深邃力量。习近平“三农”思想的形成,有个历史与逻辑的展开过程。逻辑与历史相结合,也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原理和方法。
(作者为中共中央编译局中国现实问题研究中心副主任、首席专家)
【参考文献】
①习近平:《摆脱贫困》,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
②习近平:《中国农村市场化建设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
③习近平:《中国农村市场化研究》(申请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论文),2001年。
④习近平主编:《现代农业理论与实践》,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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