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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的现实意义【2】

 周永生

2015年09月22日09:27   

《开罗宣言》对钓鱼岛的关联规定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同时发表三国政府和首脑确定的《开罗宣言》。中美英三国的宗旨是: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的或占领的一切岛屿;把日本侵占的中国领土,包括中国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驱逐日本用武力或贪欲攫取的所有土地上的势力;使朝鲜自由独立。“宣言”宣告:“根据以上所认定之各项目标,并与其他对日作战之联合国目标一致,我三大盟国将坚忍进行其重大而长期之战争,以获得日本无条件投降。”

《开罗宣言》作为二战中反法西斯国家重要的国际文件,早在1943年就已经确定要打败日本,将被日本占领的中国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并使其无条件投降的战略目标。而中国的钓鱼岛属于中国台湾省管辖,自然也包括在归还中国的领土范围之内。因此,在日本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属于中国台湾省的钓鱼岛从法理上就等于已经自动归还中国。日本国家在对钓鱼岛的任何私人土地权利随着其在法理上在台湾回归中国之时而自动失效。在此大前提下,无论是古贺家族、还是后来栗原家族所拥有的钓鱼岛土地均为非法,他们之间的买卖关系也不能成立。同样,在土地法理权利已经转归中国的情况下,日本政府的所谓“购岛”,即与私人“岛主”的所谓买卖合同也是非法和无效的。

《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对日本的法律效力

一些日本右翼、右派人士不承认《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他们为了诋毁、破坏第二次世界大战反法西斯战争及其胜利成果,枉顾历史事实,歪曲和篡改历史,称 “《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不是国际条约,没有法律效力,对日本没有拘束力”;“日本不是无条件投降”等等。而实际上,从国际法的角度而言,这两个国际著名的反法西斯文件对日本都有拘束力。主要论据如下:

第一,一个国际文件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只从表面上看它有没有在名称上称作“条约”的文字,即使名称上没有“条约”的字样,但只要符合条约的要件,都可以看作是国际条约而要加以遵守。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就属于符合国际条约要件规定的国际条约,主要根据如下:(1)参加国都具有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和主权。美国、英国、中国、苏联参加的领导人几乎都是其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包括罗斯福、丘吉尔、蒋介石等,代表的显然是他们本国的政府和国家,他们具有签订国际条约的能力和主权。(2)他们是在平等、自由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发表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没有任何违背缔约国意志的情况。(3)条约必须符合强行法规则才能生效,《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符合国际强行法规则。强行法是为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而存在的,是国际社会全体公认不能违背,并且以后只能以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完全符合当时和战后的国际正义秩序和国际法规则,与强行法和全体国际利益没有违背。

基于以上论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具有完全的国际法效力,必须予以遵守。当然,就一般国际法习惯而言,经过签字和国内立法机构批准的条约效力最高;不需经过国内立法机构批准,但有签字的条约次之;再次是没有签字的条约。这三种条约只是在习惯上认为相互之间的效力有所差异,但并没有国际法条文上规定的差别。《开罗宣言》没有签字,但它的内容在签字的《波茨坦公告》中得到确认,因此,它法律的效力不低于签字的条约。《波茨坦公告》是在二战后期,同日本的战争还在紧张、激烈进行的过程中,在这种紧急、随时都有大量人员死亡的战争状态下,这样一个敦促日本投降的条约不太可能等待每个参加国国内立法机构漫长的审理和批准程序,因此,这是一种特殊情况、特殊条件下的国际条约,并不能认为它没有国内立法机构的批准程序就会降低它的国际法上的拘束力。

第二,日本天皇裕仁作为战前日本最高统治者在1945年8月14日发表《终战诏书》广播讲话,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就等于《波茨坦公告》及其中表述必须遵守的《开罗宣言》对日本具有了法律拘束力。

日本天皇裕仁接受《波茨坦公告》就等于日本国家承认了《波茨坦公告》中第八条规定,即“日本国家同意将本国的主权范围界定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同时,也等于接受了其中的第十三条“无条件投降”的规定。因此,日本不仅是无条件投降,也等于承认其中规定,将中国领土台湾及其附属岛屿钓鱼岛归还中国的法理事实。即使抛开台湾的因素,在美、英、中、苏四个反法西斯同盟国没有一致将钓鱼岛指定给日本国家的情况下,钓鱼岛不可能成为日本的主权领土。否则,就违反了《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这两个奠定战后国际秩序基础的反法西斯国际文件的规定。

第三,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和日本国家代表在密苏里军舰上签订的日本《投降书》中明确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明确表示“无条件投降”。日本政府和日本国家代表与美国、中国、苏联等反法西斯同盟国家代表签订的《投降书》属于正式的国际条约,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由于《波茨坦公告》中规定必须实施《开罗宣言》,因此,等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规定的内容对日本国家同样有效。那么,在没有美、英、中、苏四个反法西斯同盟国家将钓鱼岛一致指定给日本的情况下,日本对钓鱼岛的任何主权诉求都是对《投降书》中遵守《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承诺的公然违背,是对二战胜利果实的反攻倒算,是对战后国际秩序的严重挑衅和对抗。

安倍晋三在执政前公开宣扬要突破战后日本“和平宪法”中“不保有军队”的束缚,建立国防军,扩充军队,更扬言要驻军钓鱼岛。执政以后,安倍将修改宪法作为其内阁政治的核心目标。当参议院选举结束,执政党未能达到三分之二绝对多数议席的情况下,安倍准备先通过对宪法重新解释达到拥有集体自卫权的目标,以便可以对发生在日本以外的事态通过武力威胁,或战争手段加以解决。2013年8月9日,安倍晋三决定指示自己设立的专家会议“关于重建安全保障法律基础的恳谈会”加快研究步伐,要求为行使集体自卫权而加快修改宪法解释,争取在2013年秋季提出报告。日本发展危险的倾向已经日趋明显。但这种危险并不意味着日本马上要走上军国主义道路,而是逐渐通过打破战后政治和军事束缚的方式在体制上向有权利发动战争的方向过渡。如果要恢复军国主义还有很多障碍需要跨越,但的确有往那个方向推进的政策苗头和动向。一是安倍首相及其内阁的主要成员缅怀和向往大日本帝国及其某些军国主义的做法。二是安倍及其内阁成员不断企图推翻“河野谈话”、“村山谈话”等战后日本政府承认和反省侵略战争的做法。三是安倍及其内阁成员不断表示对供奉有甲级战犯的靖国神社灵位的所谓“尊敬”,包括供奉祭祀钱、参拜等。四是延续老殖民主义霸占领土的做法,对中韩俄的领土争端采取强硬对抗性政策。这种危险性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等待日本实力具备,有可能“举全国之力”争夺钓鱼岛、独岛(日本称“竹岛”)、南千岛群岛(日本称“北方四岛”)等岛屿上,而一旦日本羽翼丰满,很可能举全国之力对中国进行战争准备,对韩国进行战争准备、对俄国进行战争准备。这种危险的倾向不能不引起世人的高度警惕。

如何巩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反法西斯成果

对于日本政府和安倍内阁不断挑衅战后国际秩序,企图推翻战后日本国内和平政治体制,重新武装的做法,中方和国际社会可以从诸多角度加以应对。

一、学术、舆论上深入发掘日本法西斯国家和军队的恶行,尤其重视向欧美介绍和宣传。

二、中国应该将钓鱼岛问题上升到彻底清算日本殖民侵略后果的高度。中国要切实加强对钓鱼岛的历史、国际法理、法律研究,从而争取国际社会支持,彻底清算这一殖民侵略留下的历史遗产。

三、以日本民众能够接受的方法打压安倍修宪、建立国防军的企图。要让日本民众看到,安倍的修宪道路不是为了日本的和平发展,而是带有极其危险的政治倾向,走这条道路对日本来说不是更安全,而是更危险了。因为当日本没有了和平宪法的制约以后,一支强大的军队很有可能走向与周边国家不断冲突的危险道路。

四、中国可以进行密切的国际合作,寻找在国际上可以伸张正义的契合点。中国可以同韩国、俄国等国进行更紧密的合作。

五、中国要建立研究钓鱼岛问题及所涉相关问题的专门研究机构,还原钓鱼岛问题及所涉相关问题的本来面目。

六、中国要继续加强海空军建设,不断强大自己的国防力量,保持对企图推翻二战成果的国家最后的制约手段。

七、在中日两国矛盾深化的较长时期里,中国要进一步加大同日本民间交往的力度。包括扩大双边贸易,这对双方经济都有利;扩大人员往来,通过更多的人员往来和交流团结日本的左派,争取作为中间派的日本广大民众,打击和孤立不可转化的极少数极右派势力。从而使中日关系走上正常发展轨道。

(作者系外交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日本研究中心副主任)

(来源:当代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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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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