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盛若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继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印发后,最新出台的一项生态文明建设专项配套政策文件,体现了党和政府建设生态文明高度负责的勇气和决心,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实质问责阶段。
首次对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作出制度性安排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问责制,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并提出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专家指出,党和政府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起着主导性作用,同样对于生态环境质量的好坏也负有重要责任。“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和服务,在提供良好生态环境方面党政机关必须发挥更好的作用。”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毅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和发展进入新常态,实现“五位一体”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现实要求,其薄弱环节都指向生态文明建设,“为此,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问责激励机制,使党政领导干部切实转变执政理念,为节能环保负责,争当污染破坏的终结者、改善生态环境的亲为者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者。”
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会长杨朝飞认为,损害生态环境往往是发展中的问题,反映出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发展观出现偏差。从国际经验看,保护生态环境,仅约束企业行为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规范政府行为,比如美国1969年出台的《国家环境政策法》,通过规范政府行为,有效化解了发展与环保之间的矛盾。“这次《办法》出台,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施政行为,既是生态环保的需要,也将对经济转型和调结构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可以预期的是,干部选任的标准也将更加科学、全面。”
“《办法》堪称用制度保护生态安全的又一个里程碑。”在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焕良看来,《办法》用制度方式扭转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持续等重大问题,可以引领我国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目标。
王毅回忆他近年在参加一些国际交流时,许多国际组织的高级官员和专家学者都对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及相关考核制度表示出浓厚兴趣。“《办法》的出台,可谓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新鲜探索。”王毅说。
显性责任即时惩戒,隐性责任终身追究
作为我国首次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追责的制度性安排,《办法》是问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制度治党、严格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环境行为的长效机制。专家认为,《办法》尽管字数不多,但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聚焦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明确底线思维,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追责主体、责任情形、追责形式、追责程序,以及终身追究制等规定,充分体现了“权责统一、党政同责、失职追责、问责到位”的原则。
王焕良认为,《办法》通过一项一项具体规定,突出了党政领导干部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而且是党政同责,谁决策、谁负责;为强化制度的可操作性,《办法》强调,显性责任即时惩戒,隐性责任终身追究,“总体上对‘权力引发的生态问题怎么办,权力造成的生态损害怎么管’的问题给出了答案”。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并未拘泥于具体追责指标,在制度设计上十分注重创新。《办法》针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以及上述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在决策、执行、监督和利用职务影响过程中所造成的25种情形进行追责,紧扣对生态环境负面影响大、社会反响强烈的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行为设定追责情形,实行“行为追责”和“后果追责”相结合,追责形式包括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等。
“这些问责形式多种多样,均与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前途直接挂钩,将会对其不当行为产生较强约束,从而倒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实现。”王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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