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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学者观察:《办法》为权力行使划定生态红线【2】

记者 盛若蔚

2015年08月19日08:1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原标题:为权力行使划定生态红线——专家解读《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将生态环境是人民福祉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好制度关键在落实。专家表示,在实施方面,《办法》赋予监管部门较大权力,规定了监管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的协作联动机制,并明确了追责者的责任条款,这些制度创新将会强化追责结果的应用,使《办法》得以更好地落实。

杨朝飞表示,《办法》的出台意义重大,但鉴于《办法》仍处于试行阶段,还需要通过试点示范、实际应用和探索实践,积累经验,不断完善。

王毅则建议,在《办法》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五个方面:

——注意与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衔接,并结合主体功能区、生态红线、生态补偿、自然资产负债表、生态环境监测核算等相关制度进行综合实施。

——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细则,鉴于生态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多样性以及发展与环境的演变规律,可选择不同类型问题和不同地区优先开展试点,根据不同地区特点,以环境健康安全等重大责任事件和风险为重点,制定具体执行程序和细则,开展地方制度探索。

——对重大追责事件开展独立的科学评估,确定合理的追诉时空边界和进行全生命周期影响评价。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增加对资源环境绩效显著提高、绿色转型发展成绩突出的领导干部的鼓励条款。

——建立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力争环境损害追责在更加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使公众可以看到和监督追责的效果,提高党委政府的公信力。

王焕良提醒,应在分析实际案例发生的基础上,细化《办法》的落实,使《办法》成为约束权力行使的“戒尺”。“生态损害客观评价是一个有难度的工作,也是责任落实的基础。评价的尺度要公正客观,让损害者‘服’,将是落实《办法》的重中之重。”他建议,尽快研究制定确定责任的评价方法。

惩戒不是目的,预防才是根本。专家还建议,应突出《办法》的预防功能,对一些具有风险的行为和做法提出预警,将生态环境是人民福祉的理念内化于决策者心中,并且外化生成主动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行动,在行动中结出推进生态文明的希望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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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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