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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理论新趋向新发展【2】

孙志勇

2015年08月17日08:29   来源:学习时报

原标题: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理论新趋向新发展

依法治国、依规治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而提出的新思想新认识,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要原则。坚持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纳入了中国特色法治化轨道,体现了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创新,是我国当代反腐败不同于我国历史上以及西方国家反腐败的显著特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一是维护党章的严肃性。要树立党的观念,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加强党性修养,切实维护党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是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底线。党规党纪是全体党员必须遵循的行为底线。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严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三是与时俱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体制改革实践成果制度化,抓紧修订廉政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四是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正风反腐的成功经验,服务于遏制腐败蔓延的工作大局,而提出来的新思想新论断。它找准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切入点,是党风廉政建设的治本之策,是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大理念创新。全面把握其内涵和要求,一是从管党治党建设党角度来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由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决定的。管党不能完全靠法。全面从严治党,要真正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二是从反对和遏制腐败的角度来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对腐败案件反复发生的特点和规律的深刻总结。腐败行为往往都有一个由浅入深、逐步演变,由破纪到破法的过程。把纪律挺在前面,必须坚持纪在法前,执纪必严、动辄则咎,用纪律管住大多数。三是从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纪委职责角度来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各级纪委对党章的回归,是聚焦职责定位的必然要求。不能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等同于公检法。纪委要用党章党规党纪去对照党员干部的行为,依纪依规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四是从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角度来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三转”工作的深化。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当前,要按照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创新纪检监察工作方式方法,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走内涵式发展的道路。要明确工作重点,破除习惯力量和惯性思维,不折不扣把这个新要求贯彻落实到反腐败各项工作中去。

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的提出,抓住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遏制腐败蔓延面临的重要问题,明确了以惩促治、标本兼治、逐步治本的遏制腐败思路和原则,体现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长远规划,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的新思想新要求,是对中国特色反腐败的理论创新。“三不腐”机制源于长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实践,是党的十八大后逐步提出和形成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不敢腐就是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严厉惩治腐败,形成强大震慑;不能腐就是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严肃纪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想腐就是要通过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宗旨意识,使领导干部增强自我净化、抵御风险的能力。“三不腐”机制,直捣腐败行为的发生机理,体现了一个以惩促治、标本兼治、逐步治本的过程,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长远规划。党的十八大以来,正是持续高压严惩产生的强力震慑,使得不敢腐已初见成效,为治本创造了良好前提和条件。不能腐是治本的较高境界,不想腐是治本的最高境界。反腐败反到深处,是制度、管理、监督的博弈,是文化的对决,是信念的较量。

增强纪委监督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新篇章。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在保证纪委监督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上取得了重要突破。一是全面落实纪委的检查权。纪委的检查权,主要是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党的各项纪律执行情况。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行纪检派驻监督和巡视监督的全覆盖,使纪委的检查权得到了全面的行使,消除了监督的盲区,强化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二是积极探索纪委的问责权。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督促下级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两个责任”,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增强党内监督的实效性。三是相对独立行使纪委的审查权。突出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要求地方纪委对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处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并对瞒案不报、有案不查的要严肃问责。这些具体措施和程序有力地保障了地方纪委对同级党委成员及其管理的重点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四是确立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人事提名考察权。在对地方、部门、企业单位纪委主要领导的提名考察上,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强化了上级纪委的领导,提出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明确了上级纪委、组织部门等在提名考察中职责,提升了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能力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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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秋怡、闫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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